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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4日,北京市人口计生委主任邓行舟在接受媒体采访时透露,北京市将制定名人富人收入测算方式,按其收入比例收取社会抚养费。由此,关于名人富人超生问题如何才能真正有效解决的话题再次出现在公众面前。
名人富人超生仍未得到有效遏制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为有效控制人口数量增长过快的情况,以防人口数量的过快增长直接影响国家经济的增长和环境、资源的不足的矛盾,我国开始全面推行计划生育。1982年计划生育被定为基本国策,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计划生育以法律的形式被规定下来。该法律中明确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然而,法律的规定对于社会名人富人似乎形同虚设。在他们那里,生育两个或者是两个以上的孩子已经不是稀罕事。为了多生孩子,这些富人和名人们会想出各种各样的招数来对付现行的计生政策,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条件,实现自己的超生愿望。
由于他们的社会影响和示范作用都很大,因此对国家现行计生政策这种明目张胆的“对抗”,恶劣性是显而易见的。
在一项民意调查中,61.1%以上的网友认为应对超生的名人进行严惩。作为名人、明星这样的公众人物,尊重和遵守国家法律规范是基本的准则,应对敢越超生“雷池”者,该重罚的就重罚,该开除的就开除,该封杀的就封杀。
其实,对于名人富人超生的问题,国家相关部门曾给予过“高度重视”。一些省份还根据自己的情况,制定出了相应的措施和方案。
2007年1月22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决定明确要求:“严肃处理违纪违法行为,凡违法生育的,一律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造成恶劣影响的,可予以公开揭露;是党员、干部的,依纪依法从严惩处。”
同年,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章文彪公开表示:对于名人、富人超生情况,将征收高额社会抚养费,情节恶劣的,将予以曝光。国家人口计生委政法司司长于学军在回答记者提出的“如何看待浙江对于名人富人超生的措施时”曾透露:国家计生委在适当的时候将出台政策,严惩富人、名人超生。如富人、名人超生,将不仅受到经济上的重罚,而且会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将不能参加各类奖项的评选。
然而,几年过去了,名人富人超生的问题依然没有得到有效的遏制。
抚养费对富人来说是“九牛一毛”
“想生就生”的名人、富人背后,是相关法律制度的漏洞。
按照计划生育法规定,超生的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费用额度是超生者所在地年人均收入的3至10倍。然而,社会抚养费并未成为阻挡名人富人超生的门槛,因为其规定缴纳的数额对于名人富人来说不过是“九牛一毛”。
邓行舟透露,将向名人富人征收比普通收入家庭更高额的社会抚养费。至于所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数额,将以名人、富人上一年度的收入为标准。北京市将制定其收入测算方式,按其收入比例收取社会抚养费。新华网评论员陈一舟则认为,对于有钱阶层而言,几万与几十万的社会抚养费犹如小菜一碟。单纯以提高社会抚养费数额作为严惩富有阶层超生的手段,其作用不会太大。同时“指望具有超生欲望的富有群体在社会批评声中进行道德自律,进而产生行为自觉,实在是有点不太现实”。
尽快完善法律并用制度督促自律
记者查阅计划生育法发现,除了征收社会抚养费,还有一种行政处罚的方式,即由单位对超额生育者予以纪律处分,例如调职、降职、减薪等。但目前社会上的“超生新贵”没有传统意义上的单位限制,而且许多就是老总,或者是演艺公司的艺人,所谓的处罚对他们来说几乎没有约束力。
接受记者采访的一位法律人士表示:尽快从完善法律法规入手,考虑用更多的法律惩处手段对“单一罚款式处罚”进行补充。与此同时,还要以制度跟进来督促道德自律———比如将名人富人超生纳入诚信监督,建立企业或个人诚信体系,把这些人群的超生,与企业信誉度、个人诚信度挂钩。毫无疑问,只有名人富人的违法超生空间变得狭小,名人富人超生现象才会真正得到遏制。
然而,对于名人富人超生如何“依法治理”,接受记者采访的另外一位法律界知名专家却抛出一个问题:法律如何去界定名人富人?他说,“名人富人”本身就是社会概念而非法律概念,用什么法律意义上的标准去界定一个人的“名人富人”身份?“我们没有这样的法律标准,事实上也无法产生这样的法律标准。名人的社会标准是什么?知名度。富人的社会标准是什么?财富。可这都是社会标准,就像‘好人坏人’的概念一样,是一种几乎无法法律化,甚至连政策化或制度化都有相当难度的社会标准。”
他指出:在有效控制人口增长的前提下,应考虑重新构建更有威力与效力的法治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