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女生作证过程不到一分钟
今天上午接受审判的主要是以“强迫、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罪”被起诉的38岁妇女袁莉(又名袁荣会)。公诉机关指出,2007年10月,袁莉在习水县佳和市场非法经营旅社期间,认识了14岁的辍学女孩刘某及其男友袁某,3人商量由刘某及袁某负责寻找女学生,带到袁莉位于习水县老司法局宿舍的租住房内进行卖淫,由袁莉提供场所并联系嫖客。袁莉按嫖资的30%收取“卫生费”,剩余嫖资由刘某及其男友袁某所有。
而刘某和袁某“寻找”女学生的方式,是守在学校外面等候下午放学和下晚自习的学生,以要打毒针、拍裸照和殴打等威胁手段加以胁迫。据公安机关查明,先后有11名女生被胁迫到袁莉家中卖淫,其中未满14岁的有3人。
从2007年10月至2008年8月间,袁莉先后联系了至少13人前来嫖娼,其中包括5名公职人员和一位县人大代表。
这5名公职人员是:47岁的习水县政府移民办公室主任李守明,38岁的习水县同民镇司法所干部陈村,28岁的习水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干部黄永亮,27岁的习水县马临工业经济区国土管理所所长陈孟然和43岁的习水县第一职业高级中学教师冯支洋。
因“嫖宿幼女罪”一同被起诉的还有习水县人大代表、利民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母明忠和出租车司机冯勇。
据了解,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有以下几项:
2008年5月的一个晚上,冯支洋在袁莉的电话邀约下来到租住房内嫖宿幼女王清,支付了100元。次日晚,冯支洋又欲嫖宿王清,由于王清身体不适而作罢。但在王清的要求下,冯支洋支付10元嫖资。同月的一天,冯支洋又来到袁莉家中,嫖宿幼女李瑜并支付100元。
2008年4月的一天,李守明在袁莉的电话邀约下到袁莉租住房内,嫖宿幼女王清,支付100元。
2008年6月某日晚,刘某电话联系陈孟然,谈妥以400元嫖宿“处女”。后陈孟然将王清带至习水县东方大酒店进行嫖宿,因怀疑王清不是“处女”,经与王清还价后,支付100元。
2008年5月某日晚,冯勇到袁莉家中嫖宿幼女李瑜,支付1500元嫖资。
……
今天,受害女生王清在班主任老师及母亲的陪伴下出庭作证。但是“很紧张”地等候了一上午并未被要求出庭,直到下午,她才被一名工作人员带到一间办公室,里面有6名身着制服的人。法官问她“有多大”、“有多高”,并问“和李瑜是不是同班同学?”王清表示否认后,就被带出了办公室,整个作证过程“不到一分钟”。
王清说,她并没有在法院看到其他与本案相关的女生,作证时“有点害怕”,但现在心情比较平静。她的班主任老师也向记者证实,王清的情绪比较稳定。
晚上9时50分,记者致电县人民法院院长余德平,他告诉记者,庭审仍在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