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4月9日电(记者 陈菲)针对当前我国救灾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国务院法制办9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救灾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是国务院法制办在听取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意见的基础上,与民政部等部门反复研究、修改而形成的。据介绍,此次征求意见稿主要针对救灾工作中存在的四方面问题而设置。
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当前救灾工作管理体制不顺,有关部门在救灾工作方面的职责和权限不清,影响了救灾工作的效率;其次,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大多只适用于单项自然灾害,在发生重特大灾害时缺乏法定的联动机制,未形成救灾的统一规范;第三,救灾准备机制不健全,部分地方在救灾资金、物资储备、技术手段和信息共享等方面保障不足,重大灾害发生后救灾工作不力;第四,有的地方贪污、挪用、截留、私分或者骗取救灾款物的现象仍然存在,救灾款物的监督管理有待加强。
目前,我国已出台防洪法、防震减灾法、突发事件应对法、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抗旱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预案,对灾害应对、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事项做了规范。
为解决现实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征求意见稿主要包含了以下部分内容:
――理顺了救灾工作的管理体制。征求意见稿规定,救灾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由其统一指挥各部门开展救灾。
――完善了物资储备、技术支持、信息共享等救灾准备机制。征求意见稿规定,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综合灾害风险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同时要制定救灾工作预案并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救灾工作信息系统和共享机制等等。
――明确了灾害发生时的应急响应机制。征求意见稿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减灾委要根据灾害风险预报,启动预警响应,发布规避风险警告,开放避难场所,启动物资调运机制,做好转移安置工作;灾区民政部门应当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向本级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报告灾情等等。
――细化了灾后生活救助的措施。征求意见稿规定,各级政府要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并对自行安置的受灾人员给予适当补助;有关部门要做好受灾农房恢复重建工作;要为受灾群众提供冬春救助;要做好政策衔接,对救灾工作结束后基本生活仍存在困难的受灾人员,依法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实行贫困孤残供养。
――加强了对救灾款物的监督管理。征求意见稿规定,由财政、民政部门负责财政性救灾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民政部门负责财政资金购买的救灾物资的调拨、使用、管理和监督等等。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对不依法履行救灾工作职责、贪污挪用和骗取救灾款物、妨碍救灾工作等违法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国务院法制办在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时表示,可以在5月8日前,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或者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国务院法制办提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