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中国慈善排行榜将于4月24日在京正式发布,中国慈善排行榜编制者、发布者、中国社工协会副会长刘京7日透露,2008年被视为中国慈善元年,社会各界纷纷捐款,创造了捐赠超过1000亿元的奇迹,但没有兑现捐款承诺的企业还很多;对不兑现承诺、捐款不到位者,将首次公布黑名单,在此次排行榜发布时曝光(2009年04月08日新京报)
在天灾国难面前,一些企业曾经慷慨激昂地“一诺千金”,赢得了公众的普遍好感与喝彩,可时至今日,没有兑现捐款承诺的企业居然“还有很多”,这确实让人感觉不是个滋味,也理应给予曝光。然而笔者以为,我国《合同法》、《捐赠法》和《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此早有明确规定,捐赠并非只局限于道德范畴,更是一种法律行为,因此对“捐而不赠”者应该依法追究责任,绝不能仅仅止于打入“黑名单”一曝了之!
毫无疑问,法律才是最高的“游戏规则”,捐赠行为既然已经涉及法律,捐赠承诺者就必须不折不扣地履行相应的义务,而不能将捐赠当作一句可有可无、可为可弃的口头戏言,否则面对的除了民意的愤怒和道德的谴责之外,更有来自法律的追究与制裁。所以,相关方面在曝光“捐而不赠”者的同时,更需要运用法律武器督促和追索捐赠款物,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受赠者的权益,这既是依法治国的必须,也是法治社会的必然。
因此,当前真正要做的有两件事,一是对尚未兑现者进行调查。倘若属于资金一时周转不畅或生产经营出现了暂时性困难,就应该帮助他们制定履行承诺的期限和方式;倘若确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而不再具备履行赠与义务,则可根据相关法律视情减免数额。二是依法追究“作秀者”责任。对于不具备相应捐赠实力,只是为了“脸面”或做做“免费广告”,以及虽拥有实力却不愿履行承诺的,应该诉之法律申请强制执行或给予严惩。
显而易见,依法追责远比公开曝光更有价值!要从根本上消除“捐赠不赠”现象关键还要靠法律,也必须依靠法律,绝不能寄希望或满足于“曝光”之后的道德讨伐和舆论倒逼。唯有依法规范和约束捐赠行为,让那些能够兑现承诺者不得不履行义务,让那些弄虚作假、恶意欺骗者不得不付出代价,同时也让那些竭尽全力参与慈善事业者受到褒奖、赢得形象,才能营造出积极健康的捐赠氛围,才能促使捐赠者明白法律非同儿戏,务必审慎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