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交口县人大未经批准,擅自组织机关干部、职工公款出国旅游,共花费企业赞助款539460元。日前,吕梁市纪委对7名相关责任人,分别作出了撤职、降级、党内警告处分等决定。(相关报道见6版)
当地企业凭啥要赞助数十万元“请”县人大官员出国旅游?其中存不存在权钱交易?比如,变着法儿让企业老总“当选”人大代表,或授意其他代表为慷慨解囊的企业“仗义执言”?如果,确有这类见不得阳光的内情,那么,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恐有“高举轻打”之嫌。
早在2000年,中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在一份文件中指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接受其邀请,本人或携带亲友外出旅游,费用由邀请方支付的行为,应以受贿论处。去年11月下旬,“两高”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收受银行卡”、“接受旅游费用”等,均涉嫌受贿罪。而且,这方面的判例也不鲜见。去年底,南京某医院负责人因职务犯罪落网后,检方发现被告一家人接受了某药品商赞助的1万余元“国内游”。检方最终认定,这笔钱同样是权钱交易的产物,全部计入其受贿数额,作为量刑依据。
依我之见,必须彻查交口县人大官员与赞助企业之间,是否存在投桃报李、各取所需的深层问题。或许,人大官员给予企业的“回报”,表面看来有点“虚”,但事实上,有可能涉及到民主监督、政策执行层面,由此产生的后果往往更为严重。所以,对这类涉及立法机关、集体性的“旅游受贿”,绝对不能就事论事,止于目前看似严厉的行政问责。 (徐林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