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临汾市煤炭工业局原局长杨吉春演绎的权钱交易闹剧剖析
如此“分红” 张浩/漫画
2月11日,由山西省太原市检察院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的山西省临汾市煤炭工业局原局长杨吉春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一审有果。太原市中级法院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杨吉春有期徒刑十七年。法院审理认定,杨吉春收受贿赂219万元、另有563万元家庭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4月上旬,记者对杨吉春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进行了深入采访调查,力图通过这一典型案件,找到为什么“官煤勾结、权钱交易”腐败现象屡屡发生的答案。
1 、入股还是受贿?
太原市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2年4月,杨吉春以入股山西省安泽县三交村煤矿30万元为名,几年时间先后6次收受该矿矿主李爱元95万元人民币。2003年3月,杨吉春以入股蒲县王峪煤矿30万元为名,先后收受该矿矿主郭玉龙24万元人民币。
在杨吉春看来,这两笔钱是他入股煤矿后人家给的分红,不构成受贿罪。检察机关经过缜密侦查,认为这是以入股形式掩盖的受贿行为。
就杨吉春第一笔“入股分红款”,办案检察官分析说,三交村煤矿矿主李爱元资金雄厚,煤矿经营得也很红火,根本不需要其他人入股。李爱元从来就没有把杨吉春的30万元作为股金对待,该矿财务人员也都不知道有人入股。在“入股”后的几年中,杨吉春每年都会得到15万元“分红”,2007年突然增加到25万元。检察机关调查发现,2007年,三交村煤矿有很多手续需要杨吉春的“帮助”。可见,杨吉春得到的“分红”,不是按照矿上的利润而是按照办事的多少、轻重来确定的。
办案检察官说,至于第二笔“入股分红款”的实质,更是不言自明。王峪煤矿压根就没有投入生产,何来利润?杨吉春对此也是明知的。但王峪煤矿矿主郭玉龙和三交村煤矿矿主李爱元一样,认为能有机会讨好杨吉春,是求之不得的事。所以,当杨吉春提出退股时,虽然煤矿没有生产,没有效益,郭玉龙仍然拿出24万元给了杨吉春,算是对他多年来关照煤矿的感谢费。
公诉人在发表公诉意见时指出:当前,腐败分子收受贿赂的方式逐渐发生变化,由赤裸裸地直接收受财物,演变为间接收受物品支付少量现金,或者以合伙经营、入股方式收受“高额回报”。但不论方式如何变化,贿赂的本质,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性质没有变。
2 、礼尚往来还是利益交换?
办案检察官告诉记者,杨吉春收受贿赂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煤矿有事急需杨吉春出面解决、法外开恩。2003年,乡宁县石窑煤矿在被发现问题停产整顿之后,矿主焦某马上找到杨吉春并给他3万元,请他帮忙。焦某作证时说,如果没有杨吉春的帮忙,他的煤矿就必须关停。2005年,乡宁县南咀窑煤矿被举报有越界开采的问题,如果查证属实,该矿就可能被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为了不被停产,该矿矿主吴某找到杨吉春,请求帮助,杨吉春出面为其协调了此事,并收受了吴某2.5万元。
第二种情况是杨吉春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要回欠款、承包费而收受贿赂。2006年下半年,杨吉春帮助霍州市志灵煤矿原矿主赵某要回煤矿承包费50万元后,收受赵某2万元。2007年10月,杨吉春帮助侯马中化山西寰达公司订购煤炭后,收受2万元。
第三种情况是一些人想与杨吉春拉关系,求得关照。临汾市天平安全技术评价公司董事长陈某自2004年至2007年的中秋节和春节,先后7次给杨吉春送钱,每次3000元,共计2.1万元。办案检察官分析说,陈某之所以送钱给杨吉春,是因为煤矿要办理许可证必须经过中介机构评价,而陈某的评价公司是临汾市煤炭工业局委托的评价机构,并接受该局监管。他给杨吉春送钱,是想利用杨吉春的职务便利照顾本公司的业务,争取更多的煤矿来他们公司作评价。再如,2004年杨吉春在古县检查工作时,圪堆煤矿的常某、古阳煤矿的牛某以及多沟煤矿的徐某三人分别给他5000元,目的也是同他拉关系,以便得到他的关照。
对于最后一种情况,杨吉春一概推之为礼尚往来、人之常情。对此,办案检察官的话一针见血:在他们这里,礼尚往来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已经成了人际关系的“润滑剂”,成了利益交换行贿受贿的“遮羞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