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面,是经济适用房建设资金的短缺;另一方面,是住房公积金的巨额闲置。在此背景下,有关部门披露将于年内试点以住房公积金建设经济适用房。此说一出,争议四起。
将住房公积金用于经济适用房建设,是否侵犯了个人财产权?如此操作是否会带来公平性的欠缺?这一做法,能否应该谨慎尝试?
“公积金”对接“经适房”?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日前发布的《2008年全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情况通报》显示,2008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继续稳定增长,当年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为4469.48亿元。截至2008年末,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为20699.78亿元,同比增长27.54%;缴存余额为12116.24亿元,新增余额2511.13亿元,增幅为26.14%。这是住房公积金缴余额首次突破万亿元。
据了解,一些地方已开始将公积金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试点。比如,福建省拟将公积金“闲置”的部分资金,补充用于保障房建设。2009年至2011年的三年内,福建省计划建成10万套实物配租廉租住房和3万套租赁补贴廉租住房,解决13万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目前,受到楼市低迷行情影响,土地流拍频繁,土地出让收益锐减,地方政府要拿出足够资金投入大规模的保障房建设,压力不小,闲置的公积金可助解此“燃眉之急”。
一位资深公积金研究人士曾算了一笔账,根据确定的建设规划,2009年-2012年,全国各地经适房建设量是400万套,以平均每套75平方米、建设成本3500元/平方米计算,需要资金超过1万亿元,而在中央4万亿扩大内需的投资计划中,安排保障性住房投资9000亿元,其中经适房投资6000亿元。经适房主要依靠地方政府建设。
一边是巨额公积金沉淀闲置,一边是住房保障建设资金存在很大缺口。在很多人看来,两者的“对接”有着很强的现实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