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4月17日电(记者陶俊洁 刘诗平)为积极稳妥推进中国创业板市场建设,完善创业板相关配套制度,中国证监会17日发布了《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一方面强化保荐人对创业板发行上市的责任;另一方面,对创业板不适用的个别条款做适当调整,以切实发挥保荐人在创业板市场建设中的作用,提高创业板上市公司质量。
拟修改的《保荐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考虑到创业板公司规模小、风险高,创业板适当延长了持续督导期间。这样的规定较之主板,分别延长了一个会计年度。通过延长持续督导期,强化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责任,提高创业板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促进创业板公司持续发展。
按照拟修改的《保荐办法》,证监会拟实行保荐机构对发行人信息披露跟踪报告制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应当自发行人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披露跟踪报告,对涉及持续督导的事项,进行分析并发表独立意见。
此外,拟修改的《保荐办法》还规定,发行人临时报告披露的信息涉及募集资金、关联交易、委托理财、为他人提供担保等重大事项的,保荐机构应当自临时报告披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分析并发表独立意见。
值得注意的是,证监会将适当调整对保荐代表人的个别监管措施。考虑创业板公司处于成长期,业绩波动大较为常见,证监会对《保荐办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略作调整,即发行人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的,将对相关保荐代表人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此规定只适用于主板,不适用于创业板,这是基于创业板企业业绩不稳定的特性作出的调整。
这位负责人说,通过《保荐办法》的上述修改,创业板将建立对发行人信息披露的保荐人跟踪报告制度,目的在于进一步发挥保荐机构持续督导作用,提升创业板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将保荐责任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