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23日),记者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采访时获悉,市纪委、市高院、市监察局已联合发出《关于贯彻中央纪委、最高人民法院和监察部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工作中,严禁党员和行政机关公务员非法干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有关精神的通知》。
解决法院“执行难”,已被中央纪委、最高人民法院和监察部列为一项紧迫的政治任务,并指出:个别党员和行政机关公务员滥用权力,以权压法,非法干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甚至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违纪违法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影响了党和国家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动摇了人民群众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信心。应将解决法院“执行难”问题作为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内容,积极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执行权,协助人民法院排除执行工作中遇到的阻力和干扰,保证执行工作顺利进行。
市纪委、市高院、市监察局在《通知》中要求:上海各级人民法院在本辖区执行工作中发现党员和行政机关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有非法干预执行工作情形的,应及时向本辖区党委报告,必要时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报告;对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的,将案件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徐亢美)
非法干预法院执行的四种行为
-第一,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滥用权力,乱批“条子”,乱打“招呼”,阻碍人民法院依法执行;
-第二,为了本地区或本部门利益,制定违反法律的规定或文件,或者对具体案件制发函文,阻碍和限制人民法院依法执行;
-第三,作为被执行人、或被执行单位的领导或责任人员,为逃避执行义务而转移、隐匿、私分公有财产,或煽动群众采取上访、闹访等行为干扰、阻碍执行;
-第四,负有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机关、单位和个人,采取推诿、拖延、无故拒绝等消极行为以干扰、阻碍人民法院依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