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2009年税收收入增长预期目标的实现,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通知,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全面加强货物劳务税、所得税、财产行为税、国际税收四大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个人所得税方面,加快推广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力争在2009年底前将所有扣缴单位纳入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管理。
纳税是公民应尽的义务,也是社会机器得以运转的前提。在个税征收上,由“倚重薪资所得”走向“全员全额申报”迟早是大势所趋,说得时髦一点,这也属于国际惯例。理论上说,我国个税的税基不仅包括工资薪金所得,还包括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等。我国现行的课税模式属于分类所得税制,简单说就是各算各的。最明显的缺点就是过于紧盯工薪所得,对无法将全部所得“化整为零”的普通工薪阶层有失公允。
眼下提出的“全员全额申报”,改革方向本质属于综合所得税制。即对同一纳税人的各种所得,作出一个总体考量,然后进行综合征收。最大的优点在于量能课税,能较好地体现纳税人的实际负担水平,税负较为公平。具体来说,这也意味着譬如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收入的纳税人,将受到更为严格的税收监管,有利于个税上的堵漏增收。
其实,早在2002年左右,广州市地税局就以广州开发区为试点,实行“全员申报”,结果不甚理想。后来,国家税务总局在2005年12月出台了《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并要求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随后,北京进行了小范围试点。但是,从这些实践来看,大多初衷良好,效果寥寥。最主要的原因,就是个税全员全额申报绕不过三道关键的坎儿。
首先,要对个人收入信息完全收集和交叉稽核,就必须建立起全国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征管系统,每个纳税人都要有一个永久税号,并且能与支付方强制性预扣税制度相结合;其次,个税全员全额申报还有一个前提,那就是必须尽量杜绝实物分配与实物福利,个人报酬(尤其是高收入者收入)完全透明化、可控化、货币化,以此保证征收数据的准确性;第三,要有非常严格的非现金结算制度,完备的金融信用体系,强化现金管理,建立覆盖面完整的个人收入网络体系,防止收入“走私”。
还有两点值得注意:在西方发达国家,与个税全员全额申报相呼应的是健全完备的个人收入调查制度,除了便于征税,诸如社会保险、住房保障、贷款申请等国家公共政策也可以与之“无缝对接”,体现出个税的配套意义与纳税价值;而且,国际上通行的综合个人所得税制,基本都还得综合考虑纳税人的赡养人口、教育支出等真实信息,以此确定纳税人的合理税负,不是只看收入不看支出。不然,征收得越严苛,越可能悖逆税负公平。这些都是值得我们借鉴和反思的重要环节。
现实来看,很多年薪12万的纳税人都未必能领到自己的完税凭证或税单,在如此“征税意识”下,要养成所有纳税人全员全额申报的主动“纳税意识”,难度肯定还不小。这不仅考验着征税者的决心和勇气,更考验着税收政策与体制的见识与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