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旅游局 编
2009年4月
宿迁市旅游投资优惠政策摘要
1.坚持“非禁即入”原则,全面放宽旅游企业准入条件。积极鼓励旅游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市级权限审批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外一律实行备案制。
2.降低注册门槛。新建旅游企业注册资本超过3万元的允许分期到位,首期注册资本可按申请注册资本额的20%予以注册;对从事旅游咨询、培训、中介服务的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实行1元注册;注册资本达到200万元的旅游企业可申请冠省名。
3.凡利用荒山、荒坡、荒水建设旅游项目,规划达到政府要求,投资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全额奖励给投资者。
4.新建旅游饭店,建筑面积达1万平方米以上的,成交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60%奖励给投资者;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成交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80%奖励给投资者;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成交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全额奖励给投资者。凡新建、扩建、改建旅游景区项目,投资额达3000万元以上的,新成交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60%奖励给投资者;投资额达5000万元以上的,新成交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80%奖励给投资者;投资额达8000万元以上的,新成交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全额奖励给投资者。凡开发高层建筑(8层以上)面积占总开发建筑面积60%以上的,成交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50%奖励给投资者;凡开发高层建筑面积占总开发建筑面积80%以上的,成交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80%奖励给投资者。
5.新建旅游项目中30%为公益性质的,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全额奖励给企业。
6.在符合城市发展规划的前提下,新建旅游项目投资额达到6000万元以上的,允许项目用地面积的30%建设房地产项目。
7.新办国家A级以上旅游景区、旅游饭店、旅游商品加工企业、旅行社等旅游企业应缴税收和基金实行先征后奖,前2年税收和基金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全额奖励,后3年奖励税收和基金地方留成部分的50%。
8.新办旅游企业和在我市设立的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市外旅游企业分支机构,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年;凡当年安置本地待业人员比例达到60%的或当年安置本地下岗失业人员比例达到30%的,免征所得税3年。
9.新建、扩建旅游建设项目在市权范围内规费减半,鼓励在规划确定的重点区域集中发展高层建筑(8层以上),并免收市权范围内的各项规费。
10、投资兴建四星级(含四星级,下同)以上饭店、单个项目投资额达到1亿元以上,且符合规划选址和建设规模的大型旅游项目,用地实行“一事一议”。
11、投资兴建四星级以上饭店、新设立二类以上旅行社,以及大型旅游开发项目,市权范围内的规费实行先缴后奖,在其开业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全额奖励返还。
12、对兴建四星级以上饭店、新设立二类以上旅行社,以及其他新开办的大型旅游企业,税收市以下留成部分,实行先征后奖,前两年全额奖励、后三年减半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