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外广告搞公开拍卖,政府凭什么拿走四成拍卖款?”对此质疑,市城管办昨天组织召开通报会,虽说有回应,却并未解释清楚,有关负责人承认关于拍卖提成,的确没有具体的政策依据。(《羊城晚报》5月20日)
凭什么政府收四成?曾经,为了不被人诟病为“与民争利”,有位聪明的官员创造了一个“视觉空间权”的名词(之所以说是创造,是因为法律词典里都查不到),尽管如此,还是引来如潮的批评。北大有位教授说:如果连所谓的“视觉空间权”都能够成为政府的一种权力,那么,我们呼吸空气是不是也应该向政府交费呢?如果官员的这个权力逻辑成立,政府很快可以做到“上管天,下管地,中间还要管空气”的“全能”境地。
从报道得知:舆论发酵同时,官员回应问题的智慧并没有增进,反而更显得有点理屈词穷了:不仅未能解释清楚,还坦承“的确没有具体的政府依据”。底气虽说不足,掉进钱眼的政策还在继续。没有依据,还要收钱,真是敢收啊。
《管子·说符》中有个故事说,齐国有个人来到金铺,将大把金子塞进自己的口袋就要离开,结果被人捉住。人问:“众目睽睽之下,你竟敢偷金子?”答曰:“取金之时,不见人,徒见金。”今天的某些政府部门当然不是那个齐国人,但同样对金钱充满渴望,欲望过盛之时,难免也变得愚蠢起来,眼里只见钱,独不见依据。
政府当然有权对广告进行管理规范、审批或准入,搞行政许可,但行政许可不得寻求商业利益,不得见钱眼开,不得接受有偿服务。更何况,这依附于建筑物的户外广告位,有相当部分权益属于私人所有,岂可一概认定为公共资源,拍卖收益要四成归政府?任何主旨宏大的提升城市形象或整顿广告市场之类的说辞,都未必能服众,毕竟这是一个公众已经开始注重物权的时代。倘若政府部门硬是认为自身不违法要坚决干到底的话,那么,他们将置行政许可法、物权法于何地?
政府“笑纳”的这笔妾身不明的款项,既不能说是政府“经商所得”,也无法证明这是合法的“公共管理费用”,更无法厘清为什么是四成,而不是更少或更多,那么它到底应该以什么名堂入账,或者说要入哪个账本呢?除非有高人再创造出绝妙的财会名词。(韩江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