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4日15时,国家邮政局局长马军胜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就“宣贯修订后的《邮政法》保障普遍服务推动邮政业又好又快发展”与网友在线交流。以下为重要内容摘录。
图为邮政局局长马军胜做客中国政府网。中国政府网 陈杰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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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网点的分布非常发达,触角都能伸到什么样的位置?
[马军胜]基本上乡政府所在地都能覆盖到。全国目前行政建制乡镇政府37500个左右,农村邮政网点是4万个,但是边远地区有一些盲点还没有覆盖到。最近国务院下达了42号文,在推进农村发展物流方面文件里也有明确规定,要求我们在3年里要覆盖到盲点,就是该建未建的农村邮政局要补建,预计增加6000多个。总之,要在乡镇层面提供较为健全的邮政服务网点。 >>>>点击详细
[主持人]新的邮政法和1986年相比做了哪些具体内容的修订?
[马军胜]修订后的《邮政法》共九章八十七条,与原《邮政法》相比,修订的内容主要集中在如下几方面:一是较为全面地增加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制度和措施;二是确立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制度,严格快递业务市场准入;三是补充、完善了寄递渠道安全监管的制度和措施;四是修订了邮政业务资费的制定机制;五是修订了邮政企业专营业务的规定;六是明确规定了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并建立了相关制度;七是完善了损失赔偿的有关规定;八是充实了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
这意味着新的《邮政法》对新时期整个邮政工作的规范,意味着国家一定要加强普遍服务,一定要强化市场监管,一定要保护老百姓的权益,一定要促进行业发展。这是国家立法的宗旨和出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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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军胜]修订后的《邮政法》第一次在法律上明确了快递企业的法律地位,并通过市场准入制度给予平等的发展机会,适应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对快递业务的需求。社会普遍表示欢迎和期待。
设立注册资本金最低门槛,对一些现在已经营快递业务,而又不具备基本条件的小快递企业来说会有影响。考虑到这一点,从照顾现实出发,《邮政法》也对不具备相关条件的快递企业作出了过渡性规定,即:《邮政法》公布前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具备《邮政法》规定的经营快递业务的条件的,应当在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邮政法》规定的条件,逾期达不到规定条件的,不得继续经营快递业务。 >>>>点击详细
[马军胜]邮政企业在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和乡、镇其他地区每周的营业时间以及投递邮件的频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可以另行规定。第四,政府对普遍服务的保障。普遍服务就是公共服务,收入是弥补不了成本的。网点农村占到三分之二,人员占40%,但是在农村邮政收入只有18%,那怎么能弥补它呢?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建立政府主导、企业承担的机制,普遍服务不光光是邮政企业的事,是政府的事、是全社会的事,在这种情况下,要方方面面都来支持它。所以在这次法律里设计的比较完善,从三方面做了相应的规定。
1.在财政支持方面,邮政企业亏损了怎么办?法律规定政府要进行补贴。同时,国家要建立普遍服务基金,但是这个基金虽然法律是写了,但还有待国家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 >>>>点击详细
[马军胜]《邮政法》明确,邮政普遍服务和竞争业务实现分业经营。为什么分开?一方面保证普遍服务,第二方面促进邮政快递、物流等竞争性业务的健康发展。邮政普遍服务和竞争业务要分业经营、分帐核算。但是邮政在全国有大量的资源和网点,除了分业经营以外,同时这个资源也要发挥效益。不能说分业经营后,这个网点只能做普遍服务,不能做那个,这对国家资源也是浪费。所以要分业经营,统一协调,相互配合,共同拓展。邮政普遍服务和竞争业务要互相促进,要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效益。 >>>>点击详细
[马军胜]邮政专营问题也是这次《邮政法》修订的核心和焦点问题。按照1986年的《邮政法》规定,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都是由邮政企业专营。这次新的《邮政法》进行了调整,就是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信件寄递由邮政企业进行专营。专营的事情,世界各国都是惯例。为什么要专营?因为专营就是要保证普遍服务,保证国家信息安全。但是世界各国发展的趋势都是要逐步开放、稳步推进。目前,《国务院关于邮政企业专营业务范围的规定》已经列入国务院2009年立法计划,国家邮政局正在会同有关部门抓紧起草,基本思路是既要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维护邮政通信和信息安全,又要考虑邮政业改革发展的趋势和当前市场竞争的现实,统筹兼顾,稳妥处理。 >>>>点击详细
图为马军胜与主持人交流。中国政府网 陈杰摄
[马军胜]信报箱的问题,在邮政服务里面确实是薄弱环节。到去年为止,国内的信报箱安装率只达到39%。已经安装的信报箱还存在后续维护问题。信报箱关系到邮件投递最后一公里,非常重要。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修法过程中全国人大法工委、法律委领导亲自到北京、湖北调查研究,深入社区、深入住家。
在听取大量意见的基础上,邮政法比较好的解决了这个问题。规定城市的居民楼应当安装信报箱,而且要求同步验收。有的说我不安装怎么办?你不安装,邮政法授权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如果纠正了还不安,邮政管理部门可以授权第三方来安装,但是费用由居民楼的建设单位来承担。从这三个方面保证了居民楼信报箱的安装。我想下一步信报箱的安装进度会大大加快。 >>>>点击详细
[网友
冬季恋歌、晴天霹雳]有人认为“外商不得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的规定,使得中国企业和消费者无法充分享受外资快递公司的服务。您对此如何评价?
[马军胜]修订后的《邮政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外商不得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这一规定符合我国的相关入世承诺。按照我国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所作的对外开放快递业务,但“现由中国邮政部门依法专营的服务除外”的承诺,依据我国1986年《邮政法》关于“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我国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不对外资开放。
《邮政法》的上述规定与我国入世承诺是一致的。这一规定不会影响外商投资的快递企业依法继续在我国从事除私人信函以外的信件国际快递业务以及包裹等物品的国际国内快递业务,不存在设置新的投资和贸易壁垒问题。必须强调的是,对外开放是我国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 >>>>点击详细
[网友NN、青出于蓝]有人质疑“邮政企业对平常邮件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违背了基本的契约精神,您怎么看?
[马军胜]修订后的《邮政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邮政企业对平常邮件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平常邮件损失的除外。这主要是基于以下原因:
一是平常邮件一般通过邮筒收寄,收寄时不出具收据、投递时也不要求收件人签收,比较方便快捷,而且价格低廉。如果要规定对平常邮件的损失实行赔偿,则必须严格执行登记挂号制度,这就失去了平常邮件的意义。
二是由于平常邮件交寄时没有凭据,一旦发生损失,如何查询、如何提出或处理索赔,都比较困难。所以,《万国邮政公约》规定:各邮政只对挂号函件的遗失承担责任。世界各国邮政法律也都规定平常邮件不予赔偿。
三是平常邮件属于邮政普遍服务范畴,具有很强的公益性。换句话说,邮政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较低资费提供平常邮件的投递服务,不能因为业务亏损或在农村边远地区服务难度大就拒绝承担这项义务。因此,平常邮件的寄递,并不是单纯的经济行为。
四是1986年《邮政法》也规定了平常邮件不赔偿,而且已经执行了二十多年。本次修订保留了这项规定。同时,为了进一步保障用户权益,修订后的《邮政法》还明确规定:如果有证据证明邮政企业对平常邮件的损失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邮政企业仍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点击详细
[网友小鱼爱上网]从我们国家其他法律实施情况来看,仅仅有法可依还不够,关键是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国家邮政局作为国务院的邮政主管部门,下一步会从哪些方面贯彻落实新的邮政法?
[马军胜]国家邮政局将从两方面贯彻好新《邮政法》,一方面强化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创造更加有利于发展的政策环境,促进企业做大做强,促进行业转型升级。另一方面依法行政,加强市场监管,保障用户合法权益,促进邮政行业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近期,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一是针对系统、行业和社会三个不同层面,认真做好新《邮政法》宣传普及工作。要扎扎实实地抓好邮政管理系统的学习培训工作,保证在法律实施前,每一名邮政管理人员都能全面理解新《邮政法》的基本精神和全部内容,全面掌握新《邮政法》的各项规定,成为合格的宣传员和执法者。要高度重视开展面向行业的宣传培训工作,采取多种形式,为企业送法上门,提供法律咨询和相关政策宣讲。要充分利用社会媒体,广泛宣传,提高公众对新《邮政法》的了解和认知。
二是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抓紧制定《邮政专营条例》、《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邮政普遍服务标准》等重要配套法规文件。目前,已组成专门班子,由分管局领导亲自抓,确保新法实施时,各项工作能及时到位,最大限度的保护百姓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同时,以新《邮政法》为依据,抓紧研究起草邮票发行监管、寄递安全规范等一批行政规章,适时修订以往颁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是加强与各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协调,积极推进邮政普遍服务保障制度和邮政行业发展各项支持政策的落实和细化。新《邮政法》关系千家万户,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国家邮政局要求各级邮政管理部门加强与其他部门的综合协调,对需要协调的一些具体规定,比如邮政信报箱的建设与监管、邮政补贴资金的监督方式、邮件处理中心的安全标准、投递车辆进城通行等问题,要组织深入研究,争取形成可操作的政策性意见,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四是强化对邮政行业的指导和监管,引导企业诚实守信、规范经营,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不断加大执法力度,规范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广大人民群众享受到优质、高效的邮政服务。 >>>>点击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