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齐齐哈尔市委十一届四十五次常委会议审议,在2008年度齐齐哈尔市列入综合考核中,有6个县(市)区、29个市直单位和8个市人大、市政协专委会及办事机构的领导班子被评为优秀档次。市委、市政府决定,奖励被评定为优秀档次的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人民币10000元,班子其他成员8000元;奖励人大、政协主要领导8000元,班子其他成员5000元;奖励被评定为优秀档次的市直单位主要领导8000元,班子其他成员5000元。(6月4日《齐齐哈尔日报》)
40多个机关单位在综合考核中被评定为优秀等级,本来是件值得高兴的事情,但是,却要纳税人掏出上千万来奖励这些部门的领导,即刻又让老百姓的心凉了半截,以至奖励方案一经曝光,即招来公众的发笑和诘问:谁给了他们如此阔绰的“自我奖励”权?!
官员“自我奖励”,显然难以服众。本来,作为领导,就是人民的公仆,做好工作,是领导的份内事情、本职工作和“必修课”,而且,从完成工作角度来看,能够被考核为优秀,成绩也是大家的,现在唯有领导被重奖,普通群众并不能从中分得“一杯羹”,这种利益当前,领导优先,与我们党一贯倡导“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也严重不相符。再者,政府不是企业,功能主要是服务,给领导以重奖,容易损害领导干部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在干部队伍中助长“一切向钱看”的不良风气。
官员热衷于“自我奖励”,齐齐哈尔并非特例,从一系列官员“自我奖励”事件中,也暴露出一个共性问题,即地方领导有着强烈的“奖励冲动”,而在这种“冲动”之后,更隐藏着一个深层次现象,就是领导的权力错位和官本位意识,“我的地盘我作主”、“肥水不流外人田”,让这种奖励严重变味。
当然,官员也需要激励,只是,这种激励应当严格按照公务员奖惩条例来进行,以正常的制度作保障。而要想遏制官员的“奖励冲动”,需要官员的自我觉悟,而更需要建立和完善奖励机制。按照《公务员法》,对官员奖励作出具体规定,同时依照程序,明确奖励对象,公开奖励标准,接受各方监督,尤其要让公众对公务员奖励有更多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在对官员的具体奖励中,即使地方财政“不差钱”,也不能随意动用纳税人的钱,如果硬要这样,那就是以权谋私,必须受到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