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有人口服务与管理若干规定(草案)》昨在网上公布,并征求社会公众意见。针对市民最为关心、反映最为强烈的“群租”问题,本次草案中作了明确规定。针对租赁居住房屋,草案规定承租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0平方米,或者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7平方米;其中,向单位出租用作集体宿舍的,承租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低于6平方米,或者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4平方米。
居住房屋的出租人在订立租赁合同时,应当查验承租人及同住人的身份证明;租赁期间,出租人有权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定期查看承租人使用房屋的情况。居住房屋的出租人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居住房屋的出租人发现承租人利用租赁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应当及时报告社区综合协管员或者有关管理部门。
草案规定了“相关单位为无居住证件或者居住证件失效的来沪人员提供服务的,由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一定的行政处罚”。对房屋出租人违反规定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等行为,《规定》明确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规定给予相应处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由公安部门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