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6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核心保护范围进行影视摄制等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将会面临50万到100万元的罚款,个人面临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7月27日《法制日报》)
在破坏历史名城与历史建筑事件一再刺痛公众神经情形下,有关方面制定保护历史名城名镇的专门性法规无疑让人振奋,但是规定对破坏历史建筑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处以50万到100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这样的处罚力度很难达到有效保护历史名城与历史建筑的目的。因为对于那些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房地产开发商来说,这样的罚款数目相对于其所能够获得的暴利而言犹如九牛一毛;对于那些动辄投资数千万甚至数亿元的影视“巨片”制作者来说,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难以让他们望罚款而却步。至于那些在城市建设过程中破坏历史建筑的政府部门及其负责人,对其进行罚款更无异于是将钱从国家的左口袋放入右口袋,根本就起不到有力的惩罚效果。
对破坏历史名城名镇与建筑的单位与个人进行罚款,只有当罚款数额远大于他们的违法能得,才可能对其行为产生阻抑作用,否则不但难以实现保护历史名城与建筑的初衷,还可能在客观上起到相当于变相发放破坏许可证的负面效果,即可能导致一些单位与个人以缴纳罚款来换取对历史建筑进行“合法”破坏。这与轻微罚款不但难使污染企业感到惧怕,反而造成其在缴纳罚款之后变本加厉地排污是一个道理。对破坏历史名城与历史建筑的单位与个人,应当向美国政府与司法机关学习处罚力度,只有对那些违法企业与个人处以天文数字的罚款,使其所失远大于其所能得,才可能打消部分企业与个人的违法侥幸心理,也才可能对其他企业与个人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
除此而外,对于那些破坏历史名城名镇与建筑的责任人,更应坚决追究其刑事责任。历史建筑的价值难以以金钱衡量,而且一旦被破坏就难以复原;破坏历史名称名镇与建筑,损害的不仅是个别特定对象的利益,而是在公然挑战公共利益、国家利益,所以对于相关责任人,非课以刑罚不足以抵偿其罪行。刑事处罚比单纯罚款更为严厉,能让被处罚对象付出更为沉重代价,显然更利于历史名城与建筑得到保护。
仅仅罚款而不处以刑事处罚,还可能让一些执法部门滋生权力寻租意识,轻管理重罚款,甚至故意设置执法陷阱“诱敌深入”,在历史建筑遭到破坏之后,再通过罚款获取部门利益。这实际上会对破坏历史名城与建筑行为起到纵容作用,同时也使权力性质发生异化,损害政府部门的公信力,影响公众对执法部门的信任度,伤害公众保护历史名城与建筑的积极性。这一点也是相关法律法规制订者所不能不考虑到并予以有效防范的。
当然,对公民处以刑罚的规定只能由法律作出,因而已经超出了行政部门制订的条例权力范围。有鉴于此,建议立法机关针对破坏历史名城名镇与历史建筑行为制订专门法律,并且将刑罚规定明确写入其中,以对历史名城内的城建开发与影视制作行为予以明确的法律规范,强化对于历史名城名镇与建筑的法律保护,杜绝破坏历史名城与历史建筑违法事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