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毕竟不是一个简单的商品交易过程,不能套用“一手交钱,一手发证”的规则;更不能像楼市一样,你不还完贷款银行就可扣押你的房产证。
最近,河南的一些大学毕业生因助学贷款未还清,离校时毕业证被学校“暂扣”。此事颇具争议性,引起热论。
大学生助学贷款“放时容易收时难”,这是一个老问题,自国家助学贷款这种新的救济方式产生之日起,类似问题就困扰着高校、银行和有关政府部门。之所以让人挠头,原因不难理解:“包分配”的就业模式一去不复返之后,大学生就业日益多元化,流动性的剧增,让计划经济模式下的毕业生流向管理变得不再灵光。一些大学生毕业后或者连续跳槽,或下海摆脱“单位人”身份,或出国工作学习,此时,如果一些人确实还不起贷,或不主动还贷,甚至存心拖欠,学校和银行要想追债,光是“寻人”的成本就将非常可观。
追债成本居高不下,让不少省份的国家助学贷款面临困境。其恶果就是:前人犯错、后人遭殃,在一些地方,由于违约率太高,已无一家银行主动愿意承接助学贷款业务,最终损害的还是贫困大学生群体的利益。
由此不难看出,河南一些高校“扣押”毕业证之举,实属无奈。事实上,通过回顾历史,我们还发现,几年前正是“河南模式”的出现,破解了大学助学贷款的困局,让当地银行重新回到了谈判桌前。按照新模式,银行、学生、高校、资助中心签订四方合同,其中高校要承担大部分的管理工作。新模式还确定了14%的风险补偿金,财政和高校各出7%。违约额低于风险补偿金时,剩余部分奖励给高校;反之,高校则要负责超出部分的50%。显然,“河南模式”的实质,就是让学校承担了更多责任,而既然被推到了前台,就会想方设法(如暂扣毕业证等)“收债”,也就必然更容易得罪学生。
然而,正是这种无奈之举,暴露了我国助学贷款制度的软肋。一个浅显的道理是,教育毕竟不是一个简单的商品交易过程,它具有“外部性”,且涉及面广,不能套用“一手交钱,一手发证”规则;更不能像楼市一样,你不还完贷款银行就可扣押你的房产证。我们不妨借河南一些高校的“极端”做法,好好反思如何尽快补上制度之漏。
在现实生活中,“诚信”不单单是一个道德名词,而更表现为一种契约关系。所谓道德自觉,从来都不是天上掉下来的,必然是多种制度约束的合力所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一旦国家助学贷款的还贷流程存在漏洞,难免会间接对一些学子“逃债”形成鼓励。因此,彻底解决这一问题,还必须尽快完善我国的征信系统,以及信用度的相关奖惩细则,让恶意拖欠甚至打算逃债的毕业生不得不好好掂量掂量违约成本。而在征信系统尚未建立起来之前,不妨考虑将“欠债条”放入毕业生档案,动态管理,一旦还清贷款则由高校发文到档案所在单位核销。当然,对于那些确实囊中羞涩的学子,还宜多些善意、适度宽限。
毕竟,我们必须强调一点:国家助学贷款是以“育人”这一社会效益为主,完善管理绝不应以收窄放贷面、放弃贫困大学生教育机会为代价,否则便是舍本逐末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