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选举法,规定各级人大代表一律由选举产生;这次会议通过的地方组织法,把差额选举办法延伸到选举地方政府领导人员、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上来。
这就意味着,无论是选人大代表,还是选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都要实行差额选举。这是我国选举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也是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
从1979年下半年起,在试点的基础上,开展了全国范围内县级直接选举。由于普遍采取了差额选举等民主方式,改变了“上面提名单、下面划圈圈”的做法,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和人大代表的热烈拥护。
差额选举有什么好处呢?第一,实行差额选举,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使选民或者代表有了选择的余地,便于选民和代表进行比较,真正按照自己的意愿好中选优。第二,实行差额选举,给选举注入了竞争机制。
我国虽然没有竞选制度,但是差额选举带有竞争的因素,给选举代表和干部带来了生气和活力,便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有利于打破干部能上不能下和论资排辈的弊端。第三,实行差额选举,对干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是一种激励和鞭策,有利于更好地发扬他们的长处,克服缺点,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你要想当好这个领导、当好这个代表,或者是你已经当上了要连任,就要真正地为群众办事,为群众服务,必须做出实实在在的政绩。而拉帮结伙、搞政绩工程的,大家都看得到,就不会选你。第四,实行差额选举,还有利于组织人事部门更好地选拔干部。组织人事部门要向党委推荐干部,就要推荐好的。要经过考查,认真负责地把受多数人拥护的推荐上来。差额选举激发了组织人事部门的责任感,因为推荐的人落选了,就意味着没能尽好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