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强奸犯“漂白”成为县粮食局局长,又因贪污地震救灾粮锒铛入狱……近日,陕西省西乡县粮食局原局长王安武涉嫌贪污受贿一案,在汉中市中级法院进行了一审判决,以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判处王安武有期徒刑十六年。此前,他曾于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因流氓罪被西乡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政协委员遭遇“劝退门”
汶川大地震发生后,毗邻四川的陕西汉中受灾严重,负责抗震救灾粮采购的西乡县粮食局个别官员与粮贩子勾结,发放给灾民的救灾粮短斤少两。为此,西乡县粮食局局长王安武被当地纪委“双规”,随后又查出王安武系列经济问题。
汉中市检察院共指控六项犯罪事实,包括王安武与该局财务股长兼会计刘凤霞在二00六年十月私分西乡县粮食局粮改款六十五万一千四百五十六元人民币,王安武分得四十五万元,刘凤霞分得剩余部分;王安武、刘凤霞、原办公室主任胡长安共同私分公款一点六万余元;王安武与胡长安私分公款两万元。
汉中市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安武、刘凤霞、胡长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者共同侵吞公款,三人的行为均构成贪污罪;王安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个人决定以单位的名义将公款一百万元给供其参股的公司使用,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王安武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贿赂五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王安武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数罪并罚,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
此外,同案的原该局财务股长兼会计刘凤霞被判刑七年,原办公室主任胡长安具有自首情节,被免予刑事处罚。 (记者冽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