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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经验:墨西哥的《财产申报法》规定,在政府机构工作的从科长到总统的各级官员都要定期主动地向监察部门进行家庭财产申报,对因工作性质而易产生腐败的海关、移民、税务、工程项目管理人员等,也要进行登记。为进一步推动反腐败斗争,墨西哥于2002年6月10日通过《信息公开法》,规定所有墨西哥公民有权监督国家公务员的收入状况,以杜绝腐败现象。墨西哥国家审计局为此在互联网上开通了专门的网站,供国家公务员公开自己的收入情况。新加坡、韩国、俄罗斯、尼日利亚等国也都不约而同地实施了财产申报制度。 这一制度将家庭财产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具有后期纠偏、惩处的作用,能有效地、准确地惩治腐败。 专家点评:无论是收护照还是加入国际公约,并不能从根本上遏制贪官外逃的势头。最重要的还是要先把住国内这道关口,即强化内部制度建设来遏制腐败。我认为,我国应确定合理的家庭财产申报的主体范围。财产申报制的主体应与“贪污贿赂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相适应,即包括所有的国家工作人员。 扩充申报登记的家庭财产种类范围。家庭财产申报的范围不仅应包括静态的财产,也应包括动态的收入及支出;不仅应申报有形的财产,也应申报无形的财产,还应申报有关财产的使用权;不仅应申报本人的财产,也应申报一定范围内的亲属的财产;不仅应申报债权,也应申报债务。 我建议确立权威的负责登记家庭财产申报的机关。根据我国的政治体制和现实情况,由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与各级国家行政监察机关联合设立一个专门负责登记财产申报的常设机关,较为适宜。为确保受理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避免受制于人,防止滋生新的腐败,受理机构应限于对级别较低的申报主体进行登记,同级申报主体(如县处级干部)和财产申报受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应由上级申报机构(如司、厅级受理机构)负责登记。 制度二:建立金融实名制度 现实困境:难对大量资金外逃进行监控2007年,中国银行哈尔滨分行河松街支行原主任高山,涉嫌盗取客户存款超过10亿元人民币,并涉嫌将约8亿元人民币非法转移到加拿大。 国外经验:1993年,韩国总统金泳三把金融实名制作为经济与社会改革的首选项目,于当年8月12日宣布实行。制度规定,自实名制颁布日起,凡没有进行实名确认的任何金融资产不能提取;过去没有按实名开户的金融财产,必须在两个月内转为实名。金融实名制实行一个月后,包括韩国大法院院长在内的一大批高官先后辞职,反腐败取得了突出的成绩。 这一制度对个人金融资产的出入进行监控;有利于检察机关从中发现一些贪污腐败的线索;有利于发挥金融机构的监督作用。 专家点评:目前我国金融机构在为个人开立账户时,仅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与国际上通行的实名制还有一段距离。国际上,个人开户时,除了身份证件外,还包括职业、居住地址、通信地址、纳税信息、账单周期等个人信息。从长远来看,我国应从狭义的金融实名制逐步过渡到广义实名制。为此,在条件具备时,应该充实和完善客户档案信息。客户登记的档案信息是否属实,必要时银行需向档案管理机构查证。 借鉴和引用国际惯例,加强国际合作。随着个人对外金融往来的日益频繁,实名制的具体规定应逐步同国际接轨,保持与国际监管规则的协调一致,这样便于在全球范围内查询和追索不法资金。并且要结合我国国情,制定操作性较强的实施办法,让基层工作人员在具体工作中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并根据情况不断修改,加以完善。我国加入WTO后,外国金融机构将成为我国金融市场的重要参与者,金融监管部门必须与其母国监管部门充分交流信息,了解外资银行的业务动态。这样,贪官难以通过外资银行外逃并藏匿资金。 设立反洗钱和防止不法钱财转移的法律条款。为防止洗钱和个人不法钱财在家庭内部、亲属和朋友之间转移,在法律上应对存入金融机构的不法之财严格界定。无论腐败分子如何通过多层次的复杂的金融交易,试图掩盖资金来源的非法性,无论这些钱财最终置于谁的名下,其非法性始终不变。禁止本国银行在海外的“壳”银行和实体中设立所谓代理账户,禁止经纪商和交易商在国外的“壳”银行开立账户,并利用账户间接向此类银行提供银行业服务,因为大多数这类“壳”银行或公司经常为洗钱及逃税活动提供便利。 建立完备的技术支撑系统。只有各金融机构的电脑联网操作,腐败分子的钱财录入任一金融机构,都难逃法眼。(点评者为王明高) 制度三:利用民法追缴外逃资金 现实困境:钱无法追回,国家财富流失外逃贪官腐败所得的资金大量逃往国外,削弱了我国国内建设的物质基础,限制了技术进步和经济增长速度,无疑会对我国的经济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 国外经验:欧盟国家在利用民法反腐方面作出了有益的尝试。欧盟理事会为此制定了包括《反腐败民法公约》在内的一系列反腐公约。《反腐败民法公约》是一项独特的民法公约,其主要精神是通过民事程序来为腐败受害者提供赔偿,把国家直接作为腐败的受害者,通过起诉要求腐败行为人赔偿。 打击外逃贪官,追缴外逃资金是重中之重。以民法为武器,先用民法追缴外逃贪官的腐败所得,再用刑事程序引渡外逃贪官,则可大大减少外逃贪官带来的损失。 专家点评:通过民法对国家进行补偿。从法律的角度而言,腐败官员以种种偷龙转凤、瞒天过海方式贪污盗窃来的钱财无疑属于国家财产。而从技术角度来看,他们收受的贿赂则是替国家托管的。同时,民法也应该清楚地规定,只有经过了国家的裁量,通过腐败手段获得的合同才是可执行的。这可以让国家为自己的利益和公众利益作出决定:是否要受一个被腐败污染了的合同约束。在国家这方面,为了防止对这种合同的任意处置,国家应该授权给一个更高级的法院,该法院应该有权调查授予合同的情形,如果腐败的产生是由于授予合同中的一个因素所致,法院就应该有权宣布合同无效。在这样的情势下,如果投标人意识到这种合同背后的风险建立在薄弱的基础上,那么,就有可能减少腐败行为。
来源:
人民网--人民论坛
作者:
编辑:
陈新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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