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海超:
昨天上午,省职防所上上下下都说我这个能做复诊,也就是说拍个片,把我这个再给会诊一下。上午有好多本地的、外地的媒体采访,他对记者也是这么说的。到下午三点多钟还这么说,到四点多钟记者一走,他改口了,他说因为我本上写的医学观察期,观察期是到2010年5月25日,只能等到那个时候。
解说:
为什么医学观察期长达一年,我们查了《申请职业病诊断规定》,上面写着:“接触粉尘作业者,单凭一次胸片结果,不能做出职业病诊断,须提交两张时间相隔六个月、质量合格的高仟伏全胸片。”
主持人:
王教授,刚才短片里面也介绍了,张海超这个人,他在北京的协和医院,还有北医三院这种权威的医疗机构,都已经做出了检查,检查结果出示他就是尘肺病,但为什么这么权威的检查结果还不能足以证明他是职业病,还非要回到郑州市的职业病防治所去证明,这是为什么?
王锡锌(特邀观察员):
主要是疾病和职业病这两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职业病的诊断根据我们《职业病防治法》以及卫生部2002年出台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办法》,都明确规定,职业病只能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来诊断,而且当事人去诊断的时候,必须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有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诊断。当然他也可以在居住地。当然很多时候他只能选择到用人单位所在地。这种规定一方面考虑了职业病诊断的一些特殊要素,也就是疾病和职业之间可能要有某种因果联系,但是这样一种安排也有可能导致一种很坏的情形,那就是当事人其实没有选择,只能到某一个指定的医疗机构去检测,而且这样的机构如果和用人单位在同一个地域,还极有可能发生某种利益上的勾连。
主持人:
按您法律上的要求,只能到职业病的检测机构去检查,人去了不就完了吗?去检查一下不是很简单的事情吗?为什么张海超经历过这么多的曲折,还证明不出来?
王锡锌:
张海超的曲折最主要的是,到职业病防治机构去检查,仅仅是找到一个检查的地方、一个机构,但如果你找到这个机构之后,要去申请诊断,我们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规定,当事人申请诊断,必须要提供一系列的资料,其实我们短片里面刚才介绍了。
主持人:
换句话说,法律要求你到那去看,到底是不是这些病,但是这个门槛却不是那么好进,你要带一系列的证件,你给我们说说需要带什么材料,才能进这个门槛。
王锡锌:
申请人有的时候独自很难去跨越,因为他要带的资料里面包括职业史。
主持人:
这个好提供。
王锡锌:
职业史、既往史其实好提供,但是还是由用人单位来控制,所谓职业史包括劳动关系、劳动合同。
主持人:
就是我在你这儿工作得上的这个病,得由你来提供。
王锡锌:
我干这个职业所有这些是由用人单位提供的。
主持人:
那肯定不愿意提供。
王锡锌:
对,很多时候用人单位会面临一种困境,他要完全从良心的角度,某种意义上如果提供的话,很有可能自证其罪,证明我自己的确有过错,有问题,他要承担责任的。第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第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第四,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等等这些资料绝大部分都是由用人单位来控制的。
主持人:
张海超得了职业病,他不能够把这些需要带的资料全都带齐,哪怕缺一个,这个门是不是还是不能进?
王锡锌:
卫生部原来的《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没有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或者健康检查没有发生异常的,诊断机构可以不受理,同时也要求,你必须带的这些材料如果欠缺的话,实际上你的门槛还是跨不过去的。
主持人:
就是我缺一我就进不去这个门槛。
王锡锌:
除非有特殊的情况,比如后来经过协调以后,郑州职业病防治诊断所还是要给他检测,但是那个时候已经是法律的例外情况了。
主持人:
刚才我们说的是对于已经得上职业病的人,就是我要去验证、确认有没有得这个病,我要进防治机构,要去验证,这是这个当事人。但对于企业来说,既然法律要求企业给他提供,如果企业不提供这些东西,法律对这个企业有没有什么制裁的办法?
王锡锌:
的确我们刚才所讲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这个规定看起来很清楚,也很到位。
主持人:
但问题是什么叫应当,如果我没这么做又怎么样?
王锡锌:
对,问题在于他只提出了要求,却没有任何违反这些要求可能带来的法律责任、后果,在2002年的管理办法中,这正是一个硬伤所在,你一方面要求用人单位提供,而且如果没有用人单位提供的资料,实际你想进有资质的诊治机构,这个门你都进不了。但同时,很多时候我们都可以想像,用人单位如果能堵,那就堵了,我干吗要给你提供这些资料。所以相应的法律责任是必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