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7月20日电(新华时评)题:是否“诽谤官员”先要查清事实
新华社记者黄冠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近日开庭审理一起涉嫌在互联网上发帖“诽谤”镇党委书记案件。此案引起媒体广泛关注,焦点在于它是否该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更深层的问题则是被告人发帖的内容是否无中生有。
据了解,今年2月初,被告人段磊以“写给省委领导的一封举报信”等标题在网上连发6篇内容相同的帖子,称曹县庄寨镇党委书记郭峰大量贪污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亲戚朋友强揽工程、长期包养情妇,其子郭某经营KTV并卖毒吸毒、卖淫嫖娼等。
接到郭峰报案后,曹县公安局2月8日立案侦查,2月25日将段磊刑拘,4月4日执行逮捕;7月3日,检察院对段磊提起公诉。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权对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有权对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申诉、控告或者检举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依此规定,段磊在网上发帖是否构成诽谤,必须先由有关国家机关查清事实,看帖子内容是真是假,再决定如何处理。然而,从段磊发帖到被刑拘,只有短短几天时间,以帖子举报内容之庞杂,当地公安机关几乎不可能从有关部门拿到调查结果,显然属于在查清事实之前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举报人人身自由。这与宪法禁止的压制和打击报复又有何异?
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诽谤犯罪只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才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院提起公诉。曹县检察院认为,段磊所发帖子导致“群众议论纷纷”“开始哄抢商住房”“一些投资商担心投资环境的变化而中止了在建项目”,这样似是而非的公诉理由,似乎很难扯到“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上。
“曹县帖案”暴露的是地方如何对待群众举报领导干部违法失职行为的问题。发现群众举报领导干部,是在查清事实的前提下处理,还是不问举报真伪,先把举报人抓起来再说,既涉及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问题,也涉及依法行政的问题,更有如何对待群众监督的问题。一见有人举报领导干部就想方设法治罪于举报人,岂非绝对排斥群众监督的“官老爷”作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