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案件系双方因琐事发生口角后引发,被告人姜庆雷对事态的发生、发展没有冷静处理,却持刀伤人,致人死亡,辩护人所提被害人在案件的起因上有一定责任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被告人姜庆雷因琐事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犯罪性质恶劣,后果严重,依法应予惩处。根据被告人姜庆雷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案发后表现,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情况,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