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成都7月30日电题:成都醉酒驾车死刑案的争论与思考
新华社记者杨三军、孙阳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一起交通肇事案的判决引起轩然大波。其引人关注的最大焦点在于:肇事者一审被判死刑,罪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7月28日,此案被告递交了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书。
目前,围绕此案及其判决适用法律、量刑轻重等问题的争论仍在继续,并引发了人们更深层的思考……
无证醉酒驾车肇事者:一审被判死刑
2008年5月,在成都一家技术公司工作的孙伟铭购买了一辆别克轿车,并在未取得合法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长期无证驾驶并有多次交通违法记录。同年12月14日17时许,孙伟铭在醉酒状态下驾车,与前面一辆同向行驶的轿车追尾后并未停车,而是逃离现场继续向前行驶。
当车行至限速每小时60公里的“卓锦城”路段时,孙伟铭超速驾车越过道路中心黄色双实线,先后撞向对面正常行驶4辆轿车,直至自己的轿车无法动弹。这起严重交通事故共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财产损失5万余元。
7月23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孙伟铭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孙伟铭因无证、醉酒驾车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被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孙伟铭当庭提出要上诉。
成都中院审理此案的审判长说,孙伟铭作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长期无证驾驶并多次违反交通法规,反映出其对交通安全法规以及公共安全的蔑视;醉酒后,孙伟铭仍驾车行驶于车辆、人群密集之处,发生追尾事故后,无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明知越过道路中心黄色双实线会发生与对面车辆相撞、车上人员死伤的严重后果,仍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其主观故意非常明显。
这名审判长指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危险犯,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只要实施该行为即构成犯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最高可判处死刑。此案的判决综合考虑了被告人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以及对被害人及家属所造成的无法弥补的损失等因素。
争论焦点:判决是否过重和可否“拿钱买命”?
孙伟铭被判处死刑的一审判决一出,立即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和争论,一些法律界人士也参与其中。各方的争论焦点有两个:一是定罪是否准确、量刑是否过重;二是“可否拿钱买命”的问题。
对于前者,支持和赞成成都中院判决的人士认为,这个判决运用法律适当,对今后类似案件的定罪量刑具有示范意义。一些网友认为“治乱须用重典”增大犯罪成本,对醉酒驾车者严惩不贷才能真正起到震慑和警示作用。
也有人对此案判决持不同意见和反对意见。四川大学教授、四川省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魏东认为,即使孙伟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成立,判处死刑也有些偏重。判处死缓、无期或者15年徒刑,一样可以起到警示作用。虽然孙伟铭很可恶也很可恨,但此案与恶性故意杀人案区别很大。
另一个争论焦点是“可否拿钱买命”,主要指的是类似案件判别差异过大的问题。有人把孙传铭案与杭州“富家子弟胡斌闹市飙车案”等联系在一起讨论。虽然同是交通肇事,但在后一案件中,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胡斌有期徒刑3年,其中的一个量刑情节是案发后胡斌亲属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已赔偿并自愿补偿经济损失共计113.01万元。
成都大众出租车公司驾驶员米永辉说:“我感觉孙伟铭案判得重了点。孙伟铭是在醉酒后神志不清的状态下驾车,完全失去自我控制能力;而杭州闹市飙车的胡斌则是在未饮酒、神志清醒的状态下肇事。因此,如果讲主观故意,谁更明显?不同的是,胡斌家有钱,能拿出100多万给受害人家属。”
孙伟铭案引发的连锁反应及思考
有关法律专家介绍说,不管最终判决结果如何,客观上引发了全社会对公共安全的高度重视和思考,从这一点看,此案有较深远的标本意义和作用。
首先,孙伟铭案在司法界的连锁影响开始显露,国内近期发生的类似案件的审理备受关注。成都的“4·25”悍马车醉酒肇事逃逸致1死5伤案,南京的“6·30”醉酒肇事致5死4伤案,肇事者均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当地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孙伟铭案无疑将以上两起案件审理判决推上风口浪尖。杭州“5·7”闹市飙车交通肇事案虽已宣判,但相关议论仍热度不减。
其次,从社会层面看,孙伟铭案一审死刑判决的震慑作用相当大。且不说各地公安交警部门纷纷掀起一场查禁酒后驾车的集中整治风暴,事件对普通群众特别是有饮酒驾车经历的人触动极大。记者最近在成都市区采访时了解到,在酒楼、酒吧、歌厅等场所,很多人酒后都主动选择乘坐出租车。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胡光伟教授说,频发的醉酒驾车肇事等公共安全事件,说明将法制知识变为人们身体力行的法治意识,仍有漫长的路要走。法制建立的根本目的在预防犯罪和惩罚犯罪,需要人们对法律、对自己及他人生命有足够的敬畏之心,而在现阶段,孙伟铭案客观上起到了“倒逼”作用。
据了解,成都中院的判决只是一审,最终能否得到支持尚不确定。即使四川省高院维持原判,孙伟铭仍可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死刑判决最终必须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