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伪造货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许少荣、朱映武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许少荣、朱映武不服,分别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依法驳回二被告人的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许少荣、朱映武为谋取非法利益,共同伪造人民币,其行为均已构成伪造货币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且有近7000万元的假币未被缴获,严重破坏国家的货币金融管理秩序,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因此,依法核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许少荣、朱映武以伪造货币罪分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二、被告人伍松华等九人伪造货币案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11月下旬至2007年4月20日,被告人伍松华从广州购买了液压机、模具等制造假硬币的设备,并先后纠集被告人廖中华、廖锡新、吴瑞斌、陈善章、吴瑞明、刘铁桥、李高荣、周建军等人,在长沙市雨花区黎托乡等地租赁仓库建立地下工场制造假人民币壹圆硬币,至案发时止,共制造假人民币壹圆硬币约250万枚,被告人伍松华共获利约1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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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伪造货币罪判处被告人伍松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伪造货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廖中华、廖锡新、吴瑞斌、陈善章、吴瑞明、刘铁桥、李高荣、周建军等人十五年至一年零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分别并处人民币十万元至五千元不等的罚金。宣判后,被告人伍松华等人服判,均未上诉。
三、被告人马坚炳伪造货币案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中旬,被告人马坚炳伙同他人,在汕头市潮阳区金浦街梅西村租赁民房,成立制假工场印刷假币。2007年11月9日,公安机关将该制造假币的窝点查获,现场查获马坚炳等人印制的面额100元半成品假人民币753684张,合计7536.84万元,同时查获印刷假币的设备一批。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伪造货币罪判处被告人马坚炳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马坚炳服判,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