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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同海 |
每天挥金4万与“盟友”共享情妇
中石化原总经理陈同海落马轨迹
7月13日,一位网友在某论坛上发帖爆料称,中国石化大楼大堂中间的一个吊灯价值1200万元。这个引发众议的“吊灯门”事件将挥金如土的中石化原总经理、原董事长陈同海重新推到了媒体的聚光灯下。(注:相关部门已公开应答,称该吊灯实际价格为156万元。)
“每月交际一二百万算什么,公司一年上缴税款二百多亿。不会花钱,就不会赚钱。
”这是陈同海的一句“名言”。他很有“肚量”,能与人“共享”情妇,以此作为维系共同利益的重要筹码;他也“财大气粗”,能一个月挥霍公款120万。
7月15日,因受贿1.9573亿余元,陈同海一审被判死缓。公开资料显示,陈同海单笔最高受贿金额达1.6亿元,创建国以来单笔受贿金额之最,但最终他并没有如人们所猜测的那样,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是获得了缓期二年执行的免死金牌。
日均挥霍公款4万
陈同海出生于革命家庭,其父陈伟达早年参加革命,建国后在浙江工作达29年,曾任副省长、省委书记,后来担任过中央政法委副书记。公开资料显示,陈同海15岁参加工作,28岁大学毕业后被分配做地质员,不久被调往浙江省科委。1983年,35岁的陈同海被派往石油企业镇海炼化工作。38岁到50岁之间,他又到浙江省和国家计委任职。从1998年到2007年,他回到石化系统并身居要职:前5年是中石化的二把手,担任集团副总经理,2003年初出任集团总经理,不久当选上市公司董事长。
“在一些基层员工的记忆中,陈同海对人和气,没有什么架子。但另一些员工则认为陈同海非常霸道。”某媒体将陈同海描述为性格复杂的“双面人”,有媒体直截了当地指出,作为中国第一大企业的掌门人,“陈同海在集团内挥霍是出了名的,平均算下来,他每日挥霍的钱超过4万元”。
监察部、国办曾找他谈话,陈竟然说:“每月交际一二百万算什么,公司一年上缴税款二百多亿。不会花钱,就不会赚钱。”2007年6月,中纪委对他提出四点“规劝”,要求他边工作边从经济、金融方面进一步交代。可陈同海边工作边转移财产,积极准备外逃。
与上述消息相印证的是,陈同海在任时出手阔绰的几个事例,最近频繁在网络上出现。
其一是陈同海对上海F1大奖赛的赞助,被曝其出资8亿元赞助这项赛事。陈同海的被调查,也据传是受到上海郁知非一案的牵连,而郁知非正是上海国际赛车场公司总经理,曾将F1车赛引进中国。
另一个更具冷幽默特色的事例是,一家股份制人寿公司用了4个多月的时间求见陈同海,但谈了仅40分钟,该公司就从陈同海手中拿到了同意出资2亿元入股的承诺。陈同海在任时的一些大话,最近也被媒体频频提及:“作为共和国长子,我们不垄断谁垄断?”
共享情妇单笔受贿上亿
7月中旬举行的这场庭审,注定要载入中国法制大事件史册。一位旁听者对媒体说,陈同海高达1.95亿的巨额受贿共有5笔,其中最大的一笔即高达1.6亿。第二笔受贿金额1000万,其余三笔受贿金额共计2563万。
这样的纪录,就连已被处以极刑的成克杰,也难以望其项背。当年,成克杰被认定的最大一笔贿款为4109万,不到陈同海单笔最大贿款的三分之一。至此,陈同海案被认为是建国以来,受贿单笔金额最大的贪腐案件。
来自北京市二中院当天的一审判决信息显示,陈同海的受贿罪几乎涵盖其在中石化的履职时间,从其进入中石化的第二年(1999年)起,一直到案发的2007年6月,时间跨度长达8年。15日宣判的大约一个月前,曾有过激烈的庭审交锋,当时前两笔共计1.7亿的受贿是否构成引发控辩双方的争议。控方认为,陈同海在收受那笔1.6亿贿赂的同时,利用职务之便,为行贿人在企业经营、转让土地、承揽工程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辩护方则认为,该案的证据不仅不能证明陈同海有为他人牟利的行为——利用职务之便为对方谋取不正当利益,是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之一,相反,中石化提供的材料证明,陈同海还利用此行贿人,为中石化赚取利润高达6亿余元。
在迭创受贿金额最高纪录的同时,陈同海生活作风上面也有惊人创意。这就是备受网友诟病的“公共情妇门”事件。与陈同海共享情妇的是另一位落马的政坛高官——原山东省委副书记兼青岛市委书记杜世成。
现年46岁的李薇,是两人的公共情妇。有媒体称,三人共同构筑了一个腐败同盟。李薇,1963年9月24日生,祖籍云南昆明。先与陈同海保持亲密私人关系,后又经陈介绍认识杜世成,同杜之间亦建立亲密关系,并据此渗入青岛地产界。无论是炼油项目生活基地还是奥运帆船赛事基地的商业开发,李薇均有染指。知情者透露,虽然李薇控制的华诚石化并无足够的资金实力,包括中国石化在内的数家国企及政府部门,在项目启动之初即向华诚石化预付了巨额工程款。目前李薇等人已因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
戏剧性的免死结局
在无数巨贪的名录中,政府高官落马已非鲜见。以成克杰为极点,官至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国家领导人,更有陈希同、陈良宇等一干人,均为位高权重的党政官员。作为国有企业高管的贪腐纪录创立者,陈同海更是受到人们的关注,并引起反腐专家和法律界人士的特别关注,便成为一种顺理成章的事情。
陈同海受贿案情公布以后,在国人对其多项创纪录的贪腐数据震惊不已的同时,其戏剧性的免死结局同样令人诧异。北京二中院的判决结果出来以后,该院即受到了来自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焦点自然是陈同海巨额贪腐与轻判死缓之间的关系问题。
陈同海受贿1.9573亿余元被判处死缓,而法院曾对一些比其犯罪数额小的受贿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如成克杰(受贿4000多万元)、王怀忠(受贿517.1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480.58万元)、郑筱萸(受贿600多万元)等人,这是为什么呢?为此,北京二中院专门接受了新华社记者的专访,对社会质疑给予解释。
“法院之所以对陈同海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是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基于陈同海具有以下从宽处罚的量刑情节。”北京二中院有关人士说,其一,在因其他违纪问题被有关部门调查期间,陈主动交代了组织不掌握的全部受贿事实,构成自首;其二,案发后主动退缴了全部赃款;其三,向有关部门检举他人违法违纪线索,为有关案件的查处发挥了作用;其四,认罪态度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
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受贿数额是对犯罪分子量刑需要考量的重要因素之一,但不是唯一重要因素。“回顾法院曾经判处的受贿案件,确实存在对一些比陈同海犯罪数额小的受贿犯罪分子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况,例如成克杰、王怀忠、郑筱萸等”,这位负责人说,“这些受贿犯罪分子都不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而且还分别具有拒不认罪,索贿、受贿行为造成后果极其严重等从重处罚情节,因此法院依法对其判处了死刑,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