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防盗防记者”?
2009年6月16日湖北“烈女”邓玉娇一审宣判无罪,被传为“媒体审判”的又一胜利。“媒体审判”一词近年来频现于法律界、新闻界的辩论台,有人称赞这是媒体履行了社会责任,有人批评这是媒体的越界。
“其实在近些年来的重大案件报道中,比如邓玉娇案,客观地说,我们很难看到媒体报道影响了司法判决,而是更多地看到媒体在获取信息时的步履维艰。”陈宝成说。
他认为,对都市类媒体记者来说,不用说新闻报道能影响法官,就是正常进行采访报道,也往往很难做到。“记者采访时经常会遇到‘次公民待遇’,已成为不少地方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而这与其肩负的满足公众知情权的职业要求是不相称的。”
2008年夏天,陈宝成去某中级法院采访银行员工盗用金库资金购买彩票的案件,就有记者同事被“请”出法庭。法院工作人员称:“我知道今天混进来的记者不止你一个,如果你能揭发一个,我就让你在这里旁听。”
“由于当地法院的人不认识我,我侥幸逃过了被驱逐的命运,在3名便衣警察的中间,坚持听完了7个多小时的庭审。”陈宝成说。
“从这一点,可以说当前的中国媒体,不具备所谓‘媒体审判’的能力,或者说,连舆论监督的能力都存在很大欠缺。有人说要防止媒体审判,我认为更值得警惕的是,借防止‘媒体审判’之名,拒绝舆论监督。”陈宝成说。
2009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要求检察机关推进信息化建设,加快检务公开。自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生效之后,信息公开、推进舆论监督的社会呼声也越来越高。
陈宝成建议,在未来推进司法改革的过程中,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加强信息公开的制度性建设,建立“该公开信息不公开”的惩罚机制,通过制度的力量,来纠正地方或者个别人员由于认识偏差导致的问题。
在约束媒体方面,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于2009年3月24日发出《关于采取切实措施制止虚假报道的通知》,但在监督执行上,还没有建立操作性机制。媒体报道失实主要由行政主管部门处罚,通常对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失实报道从严发落,一些情节不严重的,有时仅以写检讨、罚款等内部处理了事。
在全球84个国家和地区的新闻职业道德准则中,有三分之二的准则明确规定,报道失实必须予以“及时更正”。《纽约时报》专门设置更正版,许多是编辑发现后主动更正。
而比如此次上海高考“作文门”事件,出错的纸媒在第二天再次刊发作文题,并未更正前一天的失实。网络媒体则更简便,用正确的文本替换,就算“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