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国内交通肇事违法成本过低 需重新审视交通立法的设计
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社会学研究所所长周孝正,对这两起交通事故的观点颇为鲜明,他说:“为什么在杭州,会有酒后驾车、在城市主干道飚车、超速行驶等层出不穷的违法行为,我们的交警部门是有一定责任的,他们亟需把交通事故隐患尽量扼杀在萌芽状态,‘防患于未然’。同时,也体现出司法部门对于交通肇事案处罚力度的明显不足。”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成林和周孝正的看法有相似之处,他表示,正是在中国交通违法的成本过低,助长了愈演愈烈的酒后驾车、闹事飙车等危及人身安全的事件。例如根据现有的交通法规国内交警部门对于一般的酒后驾车,能采取的就是扣证、拘留,教育意义和震慑作用并不大。
而对于近年才出现的“飙车”行为,司法部门只能在最高可判死刑的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最高仅三年的交通事罪之间衡量裁决,因此出现了成都司机孙伟铭一审获死刑,而三菱跑车司机胡斌被判三年这样差别极大的判决结果。
上海华东政法大学
教授邹荣认为,目前国内相关的交通法规是对行为产生结果之后才进行法律惩罚,考虑到“
飚车”、“酒后驾车”常见且危害大,并可以预计到后果,对这种行为应该进行“过程性控制”。
他认为,在国外和香港,相关部门掌握有“飚车”者的黑名单,达到一定程度,直接吊销驾照。如著名F1赛车手蒙托亚因为在街道上飙车被终身吊销执照,虽然他还可以参加比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