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于9月召开的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一项主要议程是,研究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问题。发扬党内民主是党建的重要组织部分。我们党长期执政的实践表明,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是保持党的先进性的关键问题。实践表明,发展党内民主是党心所向。经过上至党中央领导,下到基层广大党员的不懈努力,党内民主建设正呈现出步子扎实、成效显著、发展势头良好的局面。但同时我们还要清醒地认识到,发展党内民主还只是刚刚起步,我们还需要做出更多的艰苦努力。
要把党内民主从一些做法推进到制度建设上。近年来,各地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在发展党内民主上创造了许多好的做法,但做法毕竟是不定型的,而且极易为人的意志所改变,要把发展党内民主已经取得的成果巩固下来,并防止倒退和回潮,必须依靠制度的力量。因此,党内民主建设不能只停留在做法上,而要把实践中形成的并且被证明是好的、比较成功的经验上升为制度。
党的十七大在深入总结近年来党内民主实践的基础上,提出了党内民主制度建设的一系列任务: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实行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试行党代表大会常任制;推行重大问题票决制;建立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会、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工作制;改革党内选举制度等。要真正落实好党的十七大提出的这些制度建设任务,还需要我们大胆改革、积极创新,使制度要求进一步具体化,展开成为可以实际操作并且确有实效的程序。
发展党内民主,实质是对党内关系的深刻调整。这种深刻调整的内涵是高度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切实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以改变党内权力过度集中、党员权利相对弱势的状况。党员是党的事业的主人,实现党在各个历史阶段上的目标,要依靠全体党员的同心同德、精诚奋斗。党内的关系在本质上是以“志同道合”为内涵、以权利一律平等为基础,为着共同的理想目标而自愿团结奋斗的关系。党内政治生活中的充分民主与组织行动中的集中统一的有机结合,是全党同志团结奋斗关系的基本形态。党员主体地位是通过党员权利的行使和保障而体现的,没有党员权利的切实行使和保障就谈不上党员主体地位。因此,充分实现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监督制约党内权力的民主权利,是党内民主的本质与核心。
发展党内民主,最基本的是要实现党员的选择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党员的选择权是以党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充分保障为体现的。党员是党内权力的主人,党员通过党内民主选举制度,定期地对党内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进行授权与收权,使党内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明确权力来源,搞清楚向谁负责。知情权是党员参与党内事务,实现选择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前提,是党员不可忽视的基本民主权利。党员参与党内事务权利的重要体现之一是在党内充分而自由地发表意见。党员的主体地位还必须在充分行使监督权方面体现出来。从党内民主监督的实际状况看,我们需要进一步制定具体而明确的操作性程序,以使党员不仅可以切实行使各项党内监督权利,而且可以得到强力有效的党内权利救济,防止和纠正党员遭受严重侵权的各种问题。
党内民主是一整套制度安排和制度运转。党内民主的探索实践显示,仅仅推进“单项”制度改革,很容易受到党内其他相关制度的牵制,结果党内民主或者举步维艰,或者扭曲走样、流于形式,甚至有少数干部打着发展党内民主的旗号而玩弄党内民主。这表明,发展党内民主必须考虑一整套制度安排。在党内民主制度的安排中,最为关键的是合理构架党内的权力结构。胡锦涛总书记在2006年初的中央纪委全会上就指出:要完善监督机制,科学合理地配置权力,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解决好这个问题,是能否顺利推进党内民主、真正实现党员权利的关键。
党内民主还要能形成对党内权力活动实现必要控制的民主控权机制。这种控权机制至少包含三个方面的考虑:一是权力的公开透明运行,杜绝暗箱操作;二是有限权力在一定轨道上运行,防止权力运用无边界、无规矩;三是规范权力运行的制度必须具有高度的刚性权威,使制度权威高于人的权威,防止制度的弹性化。为此,党内民主的制度安排,不仅仅是根据党内民主的政治理念,而且要遵循党内权力运行的特点与规律,根据党内权力与权利的良性互动来设计一整套制度链,使各项制度之间有机结合、环环相扣、相互补充、配套衔接,以机制的力量来调整党内关系、配置党内权力、规范党内生活、管住党内权力,并指导约束全体党员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