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决?检察官们想到了区环保局。本来,作为行政部门的环保局拥有一定的行政处罚权,但其行政处罚权是有限度的,对行政处罚权限以外的环境危害行为也无能为力。可不可以由检察机关与环保局搭建合作平台,通过环境公益诉讼来加强执法力度?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提出这一构想。
经研究,专家认为,行政处罚与承担民事责任并不矛盾,污染责任方并不会因被处以行政罚款而可以被免予追究民事赔偿责任。番禺区人民检察院跟区环保局很快达成一致,区环保局对该案进行了初步调查后就迅即作了移送处理。广州海事法院也同意尝试受理此案。
诉讼主体的资格、调查取证的合法性、证据的要求、诉讼主体的称谓、侵权责任的认定、损失结果的认定、赔偿款的去向……通过沟通协调,难题一个个解决,至此,由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首宗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一审胜诉。
环保公益诉讼试水
惩治污染仅有信号不够
“法律监督权的首要价值就是保障民生,人民群众期待拥有蓝天碧水,检察机关就必须有所作为。”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暨中党认为,检察官“亮剑”环保公益诉讼,从当前来看是要进一步打击非法排污行为,配合广州治水;从长远来看,是向全社会发出强烈信号,坚决惩治污染。
我国现行法律尚无明文授权检察机关可以作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作为此次番禺环境公益诉讼的指导人,广州市检察院民行检察处办案二科科长陈宏告诉记者,番禺区检察院主要依据是《环境保护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其中《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