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岁新乡少女小敏被人强迫卖淫,7月23日晚,小敏被要求接待一名姓张的中年男子。张某见小敏年龄很小,和她聊起来。小敏鼓起勇气哭诉了自己被强迫卖淫的实情,并请求帮助。张某动了恻隐之心,带小敏报案。张某之举是否属见义勇为,“仗义”嫖客该不该被处罚,引起网友热议。(《河南商报》8月11日)
类似问题其实已在网上争论过几次。“正方”网友无非坚称,嫖客不顾名誉和利益的损失,不顾可能要冒的风险,不顾可能要受的惩罚,拯救花季少女,此等行为无疑是见义勇为,要是和那些麻木不仁、见死不救的人比起来,就更显可贵了。而嫖客的“仗义之举”,又具备了见义勇为的全部要件,按相关规定,理应受到褒扬,而不是处罚;至于奖励“污点义士”,理由太充分了:他们有良心,有社会责任感,能战胜自己,更挽救了不幸女孩和她们的未来。
“反方”网友大抵认为,不能对“良心嫖客”予以奖励,向嫖客学习见义勇为糊涂而又荒唐。首先,嫖客违法在前,举报在后,况这是公民应尽义务;其次,嫖娼和举报本是两个行为,不应混为一谈,如果奖励会影响其他类似犯罪案件的审判,如盗窃财物后用部分财物资助儿童,岂不是要考虑因其资助行为而免刑或减刑?对违法者实施奖励,岂不是鼓励犯罪、亵渎法律精神?
而关于嫖客报警后会不会被警方处罚的问题,司法界同样已存在不同观点。警方认为嫖客有立功表现,按规定可减轻或不予处罚;法官认为,嫖客报警保障了卖淫女的利益不再受到侵犯,确有见义勇为的一面;律师则认为,“见义勇为”更多的是一种道德概念而不是法律概念,嫖客救卖淫女还够不上见义勇为。
现实的问题是,奖罚如何掂量,功过如何评判,两难如何选择。根据规定,卖淫嫖娼者要受到“拘留15日以下,罚款5000元以下,并通知其家人”的处罚。如果不对报案嫖客实施处罚,法律就要因此失去严肃性。可如果公正执法对嫖客进行处罚,今后还有哪个嫖客会自找麻烦去动恻隐之心?如此,那些被强迫卖淫的受害者,也许只剩自残、自杀等“自救”之路了,这显然也让法律与人性蒙羞。
看看警方对报警嫖客是如何“处置”的。来自新乡警方的信息显示,强迫小敏卖淫的4名男子,因涉嫌组织卖淫罪,已被当地检察机关批准逮捕。而“仗义”救出小敏的嫖客张某,只被批评教育。回望厦门等地曾出现过的类似事件,警方“处置”的手法也要么相似,要么我们难知其详。
不过,警方的“处置”顶多给出一个个可援的先例,却根本无法阻止争论的周而复始。那么,嫖客举报与守法公民举报的差别何在,见义勇为与良心发现后有立功表现的差别何在,奖励与将功补过的差别何在,息嫖向善何以成了“与犯罪行为做斗争”,向嫖客学习见义勇为何以服众,这一个个疑问或是非又何时可以厘清呢?
历史上常有惊人的相似之处,可怕的重复也许就发生在明天。对嫖客救卖淫女算不算见义勇为,对“污点义士”是奖励还是处罚,我们难道还要在“条件具备”时再次争论?司法界难道没想过,如此两难,难以解决但又必须解决?
真希望立法机关和执法部门,抓住契机,找好务虚与务实的平衡点,秉承法之要义,尽快给公众一个令人信服的解释,并让公众从一次次无可争议的司法实践中,体认法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