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岁河南新乡少女小敏被人强迫卖淫,7月23日晚,小敏被要求接待一名姓张的中年男子。他见小敏年龄很小,和她聊起来。小敏鼓起勇气哭诉了自己被强迫卖淫的实情,并请求帮助。张某动了恻隐之心,带小敏报案。嫖客“仗义”之举是否属于见义勇为引起热议。(河南商报8月11日报道)
这是个争论非常激烈的话题。搜狐网的激辩一方认为:嫖是嫖,见义勇为是见义勇为,不能混为一谈。做好事应该给予鼓励,同样做错事就应该受到处罚!另一方认为:其不顾个人名誉和利益的损失,不顾可能受到的惩罚和自己安危为与自己无关的受害人挺身而出,拯救花季少女,功过相抵,不应受罚!二者观点之间可谓针锋相对,也都能拿出论据论证,也都不能说观点有错。而我想说,这个世界上有些事并非非黑即白,得放在一定的语境中具体辨析。
关于“嫖客救人”究竟该罚还是该奖,我个人没有权威性能下一个结论。但我能看清的现实是,当下中国社会,见义勇为比较稀缺,社会上相对比较流行的冷漠看客心态和现象已备受舆论和公众诟病。这并非能说明国人彻底失去了热血和爱心,也并非人们缺少道德耻感和侠义心肠,而是过多见义勇为者后继生活中“英雄流血又流泪”的残酷现实,倒逼见义勇为趋向稀缺。无须举什么例子,这样的新闻我们见得实在太多太多。正因为人们常过多考虑见义勇为的成本可能过巨,而放弃救人的现象日趋普遍,因此“嫖客救人”事件反而弥显珍贵。
我想起了一则故事——鲁国法律规定,如果国人在外沦为奴隶,有人出钱将他们赎回,可以到国库报销。有次子贡赎了个鲁国人,回来拒领国家的补偿。孔子说:“你这样做不对。有此先例,今后鲁国人就不愿替同胞赎身。接受国家抵偿你的赎金,不会损害你行为的价值;不接受,就破坏了鲁国法律。”子路救起个落水者,那人表示感谢,送了一头牛,子路收下了。孔子说:“鲁国人必将勇于救落水者。”这就是著名的“子路受而劝德,子贡让而止善”的故事。借古喻今,假如惩罚这个“仗义”的嫖客,那么无疑以后没有人会在类同情况下挺身救人了,形成“罚而止善”,与“让而止善”的效果无二;而若不追究其“嫖”的法责,反而对其奖励,那么无疑是“受而劝德”的发散效果。二者如何取舍,应该不难选择。
可能有人会觉得,放过这个嫖客,就等于破坏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尊严。但请别忘记,法律法规的应用前提,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在刚性的条文之外,还必须让更多公民权益受到的保护范围尽可能的更大更广,需要合理、应时、顺变的趋良变通。于“嫖客救人”与“受而劝德”效应的综合考虑,加上“仗义”嫖客张某并未实施嫖之过程和行为的细节,以及有网友总结出的奖励理由:一是有良心;二是有社会责任感;三是能够战胜自己;四是挽救了一个女孩和她的未来。那么,这个嫖客不但不该受罚,反而应给予相应奖励以资鼓励。如网友建议的那样,“嫖客救人”更是我们建立一个相应制度的契机——凡举报卖淫窝点,不管是否已经嫖娼,政府应该免于对此嫖娼案件的处罚,保护举报人隐私。如此,“受而劝德”的规矩形成,社会效应可期!(柔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