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名嫖客在嫖娼的时候,动了恻隐之心,救出了一名16岁的卖淫女。此事该如何处理引起了网上争论,有媒体报道大多数网民认为应该免除对这名嫖客的处罚。甚至有网民认为,应该鼓励这种见义勇为的义举,对无论是否已经嫖娼的人,只要他有类似义举就应该一律免罚。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认为,这位嫖客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嫖客”实际上并未对小敏进行嫖娼,属于嫖娼中止,应对其免于处罚。但他同时认为,不能不管是否已经嫖娼,只要举报就免于处罚。我对他的观点是赞同的。
嫖娼在我国是法律禁止的。这位嫖客尽管在准备实施嫖娼过程中,动了恻隐之心解救了卖淫女,但是他的行为还是属于嫖娼中止,进入了嫖娼的准备阶段,所以他的义举只能作为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处罚的情节依据。鉴于其并没有导致嫖娼的危害结果发生,而且还解救了被胁迫的卖淫女,免予处罚是完全正当合法的。
但是,并不能因为此案,就扩大说,不管是否已经嫖娼,只要举报就免予处罚。这显然是没有考虑到法律后果的想法,假设真的这样,那么就有嫖客认为自己嫖娼完了,即使已经造成了危害结果,只要去举报或者救出那个卖淫女,自己就不会受到处罚,这相当于纵容他们去嫖娼,去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这与我国禁止嫖娼的法律规定和目的相违背。如果嫖客在实施完嫖娼行为之后,有主动投案或者主动减小危害并取得当事人谅解的,可以作为减轻处罚的情节,却不能一概免责或则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