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不干胶巨头原来是“惯犯”
单纯将跨国公司在华行贿归咎于中国市场稍显片面,这些巨头自降标准,没有坚守道德底线也是不可忽视的原因
《国际先驱导报》记者吴茜茜、张皓雯发自纽约、北京近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公布的一份行政诉讼档案在中国引起关注无数。诉讼档案披露,美国不干胶标签生产商艾利·丹尼森公司为了获得合同而向中国政府官员支付回扣。
诉讼档案7月28日公开后,被中国媒体注意到,并予以报道,引起近百家网站和论坛转载。一时间,外企“行贿无锡公安部门”的传闻纷至。8月11日,无锡市公安局就此事辟谣以应舆论。
美不干胶巨头用贿赂换合同
无锡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发布声明称,“美国驻华公司行贿公安部门获取订单”的消息与该市公安机关毫无关联,该局从未与任何境外驻华公司发生过业务往来。
记者查阅美国证交会发布的编号为“3-13564”的行政诉讼档案后发现,案件涉及的并非无锡市公安部门,而是公安部无锡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下简称无锡所)。
艾利·丹尼森是美国500强企业之一,主要研制和经销不干胶材料各种标签和图形标识。按照规定,该公司在中国子公司经销的用于印刷、道路标识和紧急车辆标志的反光材料须经过政府机构的认证,无锡所就是这样一个机构。
美国证交会的文件说,从2004年初起,艾利·丹尼森在中国的全资子公司艾利(中国)有限公司就谋求通过无锡所获得订货合同。2004年8月,艾利中国通过无锡所获得在约1.54万辆警车上安装新标识的两项政府巨额合同,总销售额约67.75万美元。公司同意将销售价提高,并将超出的金额4.1万美元(占总销售额的6%)返还给中国政府官员。但是该公司的上级监管公司艾利亚太集团在贿金支付前发现了这一情况,并及时制止了非法付款。
让艾利·丹尼森受到处罚的是另外的贿赂行为。文件显示,在一项交易中,艾利中国通过一名经销商之手向一名中国官员付出2.5万美元,其后获得一项与中国一家国有企业的合同,从这笔交易中获利27.3213万美元。该公司曾多次邀请中国官员赴美访问。公司在雇用了一位中国官员的配偶数月之后获得了一份合同。
2007年6月,艾利·丹尼森收购的一家公司继续进行自己在被收购前就已开始的行贿行为,向包括中国在内的数国海关和其他政府部门官员行贿,支付贿金共约5.1万美元。
文件还透露,艾利中国从2002年到2005年向中国官员提供了包括支付回扣、旅游观光和赠送礼物等贿赂,金额超过3万美元。
跨国公司频繁陷入“贿赂门”
因为艾利·丹尼森的行为违反了《海外反腐败法》,美国证交会于7月28日向加州中区法院提出民事诉讼,宣布对其处以20万美元的民事罚款,并要求艾利·丹尼森返还不当所得27.3213万美元,加上利息共计31.8万美元。
艾利·丹尼森事件很容易让人联想到朗讯和西门子。
2004年4月,朗讯被曝在过去3年间为近千人次的中国政府官员、电信运营商高管出资“访问”美国,并以“参观工厂,接受培训”为由安排前往夏威夷、拉斯韦加斯等地的行程。朗讯为此出资超过千万美元。案发后,朗迅被美国司法部和美国证交会重罚250万美元。
而在2003年到2007年间,西门子曾向5家中国国有医院行贿2340万美元,与此同时,还通过贿赂中国部分官员,获得了价值10亿美元的地铁工程和华南地区两个总价值约为8.38亿美元的项目。2008年底,西门子为此支付了大约13亿美元的罚金。
当然,浮出水面的跨国公司在中国行贿案远远不止这些,沃尔玛、德普、IBM、雅芳、摩根士丹利……都曾卷入其中。前不久闹得沸沸扬扬的力拓“间谍案”中,也透露出力拓工作人员向中国钢企高管行贿的蛛丝蚂迹。
安邦咨询分析师贺军5年前就开始关注跨国公司在中国的商业贿赂现象,他在当年撰写的研究报告中曾经引述过几个公开数据:跨国企业在华行贿事件一直呈上升趋势,中国在10年内至少调查了50万件腐败事件,其中64%与国际贸易和外商有关。
“像艾利·丹尼森、朗讯等,都是被查出来曝光的,还有很多没有曝光的。”一位业内人士向记者透露。
美国《侨报》也认为,跨国公司在中国行贿,“东窗事发的仅是冰山一角”。
“自降标准”是根源所在
“在中国做生意很难,不行贿根本办不成事。”8月4日的《南德意志报》评论说。
那位业内人士透露,中国的确有些地方政府存在着权力寻租现象。今年上半年,共有9158名官员因为贪污贿赂、渎职侵权被判有罪。贺军分析,中国的市场规模在迅速扩大,但是市场环境却没什么太大变化。“市场环境、相关的法制等等,并未与市场本身的发展同步”,这也导致了在中国行贿的违法成本很低。
而跨国公司自降标准也是其在中国行贿行为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之一。
“在亚洲的文化背景下,‘关系’很重要。中国的市场环境也是讲关系的。通常而言,在关系盛行的市场,法制化和透明度都要弱一些。”贺军分析,像西门子这种百年老店,商业道德标准是很高的,但是到了中国,它们常常选择“入乡随俗”。
美国《侨报》评论说,随着内需扩大和经济不断增长,越来越多跨国企业试图在中国这片广阔的市场中占有一席之地。“为争取更多生存空间和市场份额,一些‘谙熟’中国本土文化的跨国企业开始寻找旁门左道。”
“它们退让得太远了,把在母国不能做的事情在中国做了,自己把道德标准降低了。”贺军说。
要让外国公司知道行贿的“痛”
中国应当大力宣传并利用一些国外及国际上的法律,让外国公司知道在华行贿的代价
《国际先驱导报》文章外国公司在华行贿似乎已经不是什么“新闻”了,但全球不干胶巨头艾利·丹尼森涉嫌贿赂案引发热议的关键在于,在美国《海外反腐败法》的威慑下,行贿的外国公司向美国司法部门“自首”。《海外反腐败法》究竟是一则怎样的法律?其对中国查处相关案件有什么可供借鉴之处?
1977年,美国国会决定实施《海外反腐败法》。该法律规定为获取或保有商业利益而贿赂外国政府官员属于犯罪,并要求所有上市公司的账目必须清楚准确,还要实施内部监控,以免财产转移以及公司资金的不当使用。这一法案根本性地改变了美国海外商业行为规则。到80年代初,有450多家美国公司向美国证交会承认,他们在国外对外国政府官员进行过行贿,总额高达30多亿美元。在这些公司中,超过100家公司都是“财富500强”的成员。
不过,这个法律也是双刃剑。一方面,它可以使美国企业在海外义正词严地拒绝任何贿赂要求;另一方面,却使美国企业在商业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输给不受类似法律制约的他国企业。据美国贸易代表坎特1996年的报告,1995年单是因此输给竞争对手的合同价值,就达450亿美元。有鉴于此,美国国会一直致力于使反贿赂规则全球化,在90年代迫使美国行政当局在贸易谈判中加入多边反贿赂条款。
到1998年,所有经合组织(OECD)成员国以及五个观察员国家都在“在国家商业运作中不贿赂外国政府官员的协议”上签了字。这使得美国企业作为守规矩的“好孩子”不会在竞争中输给为所欲为的他国“小坏蛋”,起码在西方世界如此。至此,美国的《海外反腐败法》才有了真正的实施条件和意义。也就是说,它既维护了“好孩子”,也以重典惩戒那些“坏孩子”们,并震慑那些企图不守规矩的企业们。
在《海外反腐败法》的威力之下,外国公司在中国行贿有三大忌惮。其一,如果是上市公司的话,会被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调查、罚款、上黑名单,甚至摘牌。比如,纽约股票交易所已经准备对力拓在华贿赂行为进行调查,使其市值大幅缩水。其二,受到OECD国家的联合抵制,生意和信誉双受损,得不偿失。其三,也是最重要的,中国的反腐败力度在加大,索贿受贿官员很难幸免。届时,外国企业贿赂行为大白于天下,在华和国际业务都受严重影响,并在所在国受到犯罪指控,甚至行为人面临牢狱之灾,实在是得不偿失。
因此,中国应当大力宣传美国的《海外反腐败法》和已经与之不可分割的OECD反腐败协定,使外国公司“闻琴声而知雅意”。同时,加大外国公司在华行贿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