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民主改革,既是西藏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也是西藏社会进步和发展的必然趋势,《十七条协议》明确规定在西藏地区要进行民主改革。西藏民主改革的范围则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宗教等项固有制度的改革以及风俗习惯的改革”。
西藏和平解放时,中共中央考虑到西藏的实际情况,《十七条协议》规定:“西藏地方政府应自动进行改革,人民提出改革要求时,得采取与西藏领导人员协商的方法解决之”。1956年9月4日,中共中央正式发出《关于西藏民主改革问题的指示》,指出:“西藏地区的民主改革,必须是和平改革”,“西藏的民主改革,必须在充分做好准备工作,上层真正愿意改革的时候再去改,并且在改革中要坚决做到少出乱子和不出乱子,否则宁可暂缓进行,而不要勉强进行。”同时,中央作出西藏六年内不实行民主改革的方针。
然而,西藏地方政府和上层反动集团,在帝国主义和敌视中国的外国反动势力的唆使和支持下,采取阳奉阴违的手段。他们一面对中央虚与应付,表示拥护中央的决定,一面暗中与国外反华势力相勾结,加紧策划分裂祖国的活动,在西藏各地不时挑起局部武装叛乱,并加强其内部的统治和控制,极力巩固其罪恶的农奴制度。到1958年前后,西藏的局部叛乱逐步升级,严重威胁到西藏各族人民和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生产、生活和生命安全。对此,中央指示西藏工委和驻藏人民解放军一再采取克制和忍让态度,并寄希望于西藏地方政府担负起平息事态、制止叛乱的责任。但是,西藏地方政府及上层反动集团却反其道而行之,由暗中支持武装叛乱逐步演变为公开支持并亲自组织武装叛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