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操尚银在武汉华天大酒店,要湖北某矿产品公司董事长王某帮其买几件衣服,王某给了操尚银1万元。
2008年5月30日,操尚银得知省纪委正在调查他的问题后,退给黄冈某房地产公司总经理李某5万元,于6月4日补交购房款4万元人民和1.7万港币。
同年6月,操尚银退给湖北某房地产公司总经理潘某1万元,退给湖北某矿产品公司董事长王某2万元。
操尚银及其辩护人昨日在庭上辩称,没有索贿情节,有些收受的是“礼金”而不是“贿赂”。而公诉人则认为,这些人与操尚银非亲非故,而且金额大,超过了一般馈赠的标准。
举报他人并念出《悔恨诗》
昨日在法庭上,操尚银希望从轻判决的愿望非常强烈。他认为自己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主动退赃、而且还举报他人的犯罪行为、对黄冈做出过重大贡献、自己身体有病,他认为这些都应该成为减轻刑罚的理由。
庭审中,控辩双方主要围绕操尚银是否存在重大立功表现、是否有自首情节、是否有索贿情节以及操尚银过去的成绩能否成为轻判依据等4个问题展开了法庭辩论。
记者在庭审中了解到,操尚银已退还了全部受贿赃款,而且大部分当时未被纪检、检察部门掌握的犯罪事实也是他自己主动交代的;同时,他还检举揭发了黄冈市相关人员经济犯罪的线索,目前检察机关正在对其提供的线索展开侦查。操尚银和辩护人据此向法庭提出从轻判决的请求。
公诉方认为:操尚银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有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人同时也表示,操尚银认罪态度较好,主动交代犯罪事实,积极退还违法所得,可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