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数量大,性质和职能各不相同,一些较为“特殊”的单位参不参加本次岗位设置,也是社会关心的问题。根据规定,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已经转企改制为企业的,均不列入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拟参公管理但尚未获准的事业单位,原则上先进行岗位设置,待参公后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已批准列入转企改制名单、尚未实施转企改制的事业单位,不在岗位设置管理之列。党校除已实施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外,其他人员应纳入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
另外,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工作安排,2009年将全面推开乡镇综合配套改革。此次改革,乡镇现有的“七站八所”将根据新的职能分工重新布局。为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且适应乡镇综合配套改革的进程,乡镇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可视乡镇综合配套改革进程择机而动。对苏州市、宿迁市及部分已完成乡镇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乡镇事业单位可先行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编外人员”如何安置?
超过编制可按“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设岗
省人保厅解释,按照规定,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必须在编制员额范围内设岗。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或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如确因事业发展需要,现有人员超过编制员额的,可按“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设岗。“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有正式的用人关系,事业单位与职工之间签订了聘用合同;二是有正式的工资关系,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相关规定,明确了职工的工资待遇;三是经由同级组织人事部门认可。
在首次开展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对事业单位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要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的岗位。因此,如果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结构比例超过了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可先超比例聘用,并通过自然减员、交流、低聘或解聘等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首次岗位聘用时,超过核准比例的专业技术人员,只能进入相应层次专业技术岗位的最低等级。在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之前,原则上不得晋升更高等级岗位。对少数超比例严重的单位,为避免现有人员结构的不合理影响未来人才的成长,可采取“退二进一”办法实施调整,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