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8月15日讯
昨日,杭州“8·4”交通肇事案被告人魏志刚被拱墅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对魏志刚指控的罪名为涉嫌交通肇事。
也就在昨天,当事双方家属最终达成63.8万元的赔偿调解协议。
拱墅区人民检察院提供给媒体的通稿中提到,在审查了该案的事实、证据后认为,8月4日晚21时26分许,被告人魏志刚驾驶浙A892E9号保时捷凯宴牌小型越野客车,当行至本市莫干山路111号浙江广播电视集团门口人行横道线南侧约10米处时,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车,超速行驶,对行人动态观察不够,措施不及,因而撞上横过道路的被害人马芳芳,致其因颅脑损伤而死亡的重大事故,对事故负主要责任。
据了解,在双方自愿达成的63.8万元赔偿协议中,37.8万元是法律规定的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26万元则是魏志刚家属自愿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