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监测要求)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应当对本单位通信网络的安全状况进行自主监测,按照通信网络安全防护标准建设和运行通信网络安全监测系统。
通信网络运行单位的监测系统应当按照电信管理机构的要求,与电信管理机构的监测系统互联。
第十六条(CNCERT职责)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国家计算机网络应急技术处理协调中心建设和运行互联网网络安全监测系统。
第十七条(安全服务规范)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安全评测、评估、监测等工作的,应当加强对受委托单位的管理,保证其服务符合通信网络安全防护标准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
第十八条(监督检查)电信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和通信网络安全防护政策、标准,对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开展通信网络安全防护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检查措施)电信管理机构有权采取以下措施对通信网络安全防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一)查阅通信网络运行单位的符合性评测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
(二)查阅通信网络运行单位的有关文档和工作记录。
(三)向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工作人员询问了解有关情况。
(四)查验通信网络运行单位的有关设施。
(五)对通信网络进行技术性分析和测试。
(六)采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检查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