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马路上正常行走的莫女士因为一只凹陷的井盖致使双脚骨折,在经过了1年的治疗后,还是留下了十级伤残。为此,莫女士将井盖的产权人自来水公司告上了法庭索赔。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一审法院判令自来水公司承担90%赔偿责任的原审判决。
2008年6月4日,莫女士向上海市自来水市南有限公司(以下称“市南公司”)投诉致自己受伤的有“上水”字样的阀门箱低洼,市南公司接到投诉后,派员赴实地查看后,发现上海市番禺路某弄内的路面阀门井盖有些低洼,于同年6月6日派员将阀门井盖升高至与路面相平。
因为这只低洼的井盖深受其苦的莫女士将市南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承担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通信费、律师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9万余元,并保留统筹支付11251.40元的诉权。而市南公司认为,道路失修导致井盖下陷,系道路养护不当,莫女士摔伤与公司无关,不愿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后酌定市南公司对莫女士的合理损失承担90%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莫女士自负10%的责任,遂判决市南公司赔偿莫女士各项费用68612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4000元、律师费人民币1500元。市南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上海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根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相关证据,莫女士脚部受伤与路面凹陷具有因果关系。根据事故当时及凹陷修理后的多张现场照片显示,该凹陷系以阀门箱为中心,故凹陷的存在与阀门箱的装置具有因果关系。路面凹陷的存在对路人通行形成了危险源,而市南公司作为造成路面凹陷的阀门箱的产权人,理应对其负有管理维护的义务。故判决市南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敖颖婕记者周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