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20日15时,民政部社会救助司司长米勇生、财政部社会保障司副司长余功斌、卫生部农村卫生管理司副司长聂春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医疗保险司副司长陈金甫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就“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努力实现困难群众‘病有所医’”进行现场解读并回答网民提问。
[网友 海]
有许多地方规定:未经批准到外地(多为北京、上海等大医院)就医的(非急病),不予报销。这一条是否有悖于医疗保险设立的初衷,即看病有报销?
[陈金甫]这位网友对设定医疗保险初衷认识上有一定的出入。一是医疗保险不是一个福利性的简单政策,它是政府为了解决真正有病的人,而且是个人和家庭所抵御不了的疾病风险建立的一个制度,所以这样来说,筹集的资金是很有限的,单位和个人的筹资都是很有限的,因此支付这部分也是有限的,所以医疗保险的资金要真正的用好管好就必须真正用于解决疾病风险。二是要建立严格、规范的管理制度,控制住就医行为和医疗服务的成本。三是医疗保险资金要严格监管,防止挪用。
这一系列的规定都是围绕这么一个制度的。所以这里面就有一个就医的管理,他刚才说的是就医的管理,是异地就医。我们一般地区医疗就医管理的差异很大,在这个地方看病的成本大家是平等的,因为是共济原则,所以为了避免大家到处看病设定了几个规定:首先是定点规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只能在定点医疗机构看病然后给予报销。
二是异地转诊规定、异地就医规定,如果这个病确实必须到上一级医院看病,或者到外地比如北京、上海看病,经过审批后确实是需要的,不会阻止你去看,避免大家都到北京和上海去就医,如果这样的话这个地方的医疗资源就荒废了,这个资金到北京显然是不够用的,为了大家的利益,共济原则下保证筹资和救助的平衡,实现更好的保障,也是为参保人着想。都到大医院看病成本很高,如果在当地一看可能就能解决,这也避免了资金的浪费和基金的超支,更重要的是个人医疗负担的加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