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档案)中国人民解放军实行军衔制
新华网北京8月21日电为了加强军队的现代化、正规化建设,1955年1月23日,中央军委发布《关于评定军衔工作的指示》。2月8日,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形式予以发布。
1955年9月,人民解放军开始实行军衔制,军官军衔分为4等14级: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元帅、元帅;大将、上将、中将、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大尉、上尉、中尉、少尉,后来又增加了准尉军衔。
1955年9月27日,授予元帅军衔及勋章典礼在北京中南海怀仁堂隆重举行,毛泽东主席亲自为朱德、彭德怀、林彪、刘伯承、贺龙、陈毅、罗荣桓、徐向前、聂荣臻、叶剑英等十元帅授衔。同日,国务院举行授予将官军衔和勋章典礼,周恩来总理为将官授衔。人民解放军首次授衔,共授予元帅10名、大将10名、上将55名、中将175名、少将800名、校级军官3. 2万名,尉官49.8万名、准尉11. 3万名。到1965年取消军衔制时止,共授予上将57名、中将177名、少将1360名。
1965年5月22日,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取消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衔制度的决定》,6月1日开始实施。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军队建设的需要,1986年下半年,中央军委常务会议经多次讨论,决定实行新的军衔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