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4日《中国青年报》报道,近几年来,在强调尊重学生、维护学生权利的呼声中,一些地方和学校出现了教师特别是班主任教师不敢管学生、不敢批评教育学生、放任学生的现象。对此,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有关负责人今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强调: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
没当过教师的人不知道,现在《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因为过分强调学生权益,比如不许开除学生等,不许体罚学生等,教师应有的教育权利畏缩很多:批评得重了,说是伤了学生自尊,让学生站办公室反省说是体罚学生。很多教师不得不用逃避责任保护自己,比如前段时间出现的“杨不管事件”:安徽长丰县教师杨某某对课堂上打架的学生视而不见,导致一人死亡,因为当事学校半年前曾发生学生砍断老师手指的血案,老师管不住、不爱管,不敢管。
全国人大代表邵喜珍认为,“社会、学校、家庭对孩子形成畸形保护,长此以往,我们的下一代将成为“宠坏的一代”、“导致校园暴力不断。”纵容了学生的霸道情绪,更会破坏良性教育生态,降低教育质量。所以,教育部对班主任的弱化的教育权利,进行“强化”,试图纠正“不敢管”、“害怕管”的现象,具有积极意义。
看到“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的具体条文,欣慰之余,当过班主任的我仍然禁不住嘀咕,什么才是“适当的方式”?教师言语犀利批评学生是一种“适当的方式”,可有些学生能接受而学生家长却不能接受。还有,班主任对行为出格的顽劣孩子实施罚站也是适当的处罚,可有些孩子会向教育主管部门举报老师体罚学生。换言之,有很多教育方式,教育和教师从管理层面出发,是适当合理的,可家长和学生总认为“不适当”。教育者和被教育者间的认识分歧难以消除,教育权屡屡悬空的现状就难以遏制。
因此,教育部在出台各种教育管理规定的时候,应该有一个集中公示和问计于民的过程和程序,而不仅仅是教育行政领导的一家之言,是高层领导的个性声音,特别是要多听取基层教育管理者、老师和班主任的各种合理化意见,汲取他们的教育智慧,毕竟对于各项管理制度,一线教师因为有身临其境的感受,他们的见解更值得重视,更符合客观规律。否则,规定的可操作性就会打折扣。此类规定已有不少,比如教育部不许公办中学办复习班、不许学校假期补课等,初衷是好的,因为和社会和教育现出入较大,执行效果不好,影响了教育管理的公信力,降低了政策管理效应。
针对“教育不敢管”问题,仅仅出台笼统的“适当的方式”是不够的,更要听取班主任们的建议,而且很有必要明确规范出什么是“适当的方式”!哪些才是“适当的方式”,那些不是“适当的方式”,给教育批评权圈定一个大致的范围和框框,有了具体的框架,班主任再行使严厉的批评权,因为有框架保护,只要不过框框,就能免责和保护,不会再受到人为干扰和权力骚扰,没有了后顾之忧,教育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就能得到提升,有助于回归教育生态。
这已经是国际做法:“新加坡在辅导、留校的惩戒方式不能奏效后,校长、副校长和纪律事务长有权用藤条对违规学生进行体罚,但对象限于男生,部位限于手心和屁股,必须有见证人在场,体罚后写成书面报告,并立刻通知家长”、“韩国《教育处罚法》,准许使用长度不超过100厘米,厚度不超过1厘米的戒尺,如对女生打小腿5下,打男生小腿10下等,规定十分详细而明确”、“在澳洲,有一些公立学校设立了警戒室,学生违反了校规校纪,会被叫到警戒室,由专门的教师依照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式进行惩戒,或者被送到农场从事体力劳动,最严重的是开除,如果再不起作用,就会被送到特殊学校”、“英国用鞭子或皮带必须是经过认可的标准,必须备有惩罚记录,年龄在8岁以下的儿童禁止体罚,打手心时每双手不得超过三下,鞭打男生臀部不得超过六下等。最近又专门制定法律,允许教师以身体接触的方式去惩罚学生”。(据有关资料)“让批评细则维护班主任的教育权”,避免了教育者的滥用权力、粗暴倾向,又强化了学生的规则和服从意识。既考虑到了教育现实和教师们的“权利困窘”,又杜绝了各种不良习惯对教育权的干扰,更能收获优良的教育效果。
不仅是班主任需要教育权的强化,所有的一线教师、教育管理者都需要教育权的强化。这种强化不仅是一种教育主体权益意识的回归,更是一种教育尊严的回归,是社会、学生以及法律对教育工作者的发自内心的文化尊重,这种事实上的尊师才是最好的尊师重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