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
各级政府各层级立法“高频词”
“让政府多一些责任,百姓多一些幸福,市场多一些活力,社会多一些和谐”———这是行政程序价值的通俗诠释。
“我对中国现行法律规范体系中有关行政程序的规定进行了梳理,发现从1985年之后,我国行政程序的规定逐渐增多。”多年从事行政法实证研究工作的王敬波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在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地方规范性文件层面上,有关行政程序的规定比较多。
王敬波说,以《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确定的行政决策程序、规范性文件、行政执法程序、行政听证、行政公开、行政监督、责任追究7项行政程序为例,从省级和较大市级地方的法制化程度来看,规范性文件制定、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这两项制度的法制化程度最高,已经在省级地方达到100%,其他行政程序也具有比较高的普及率,行政听证和行政公开作为主要的行政程序,达到90%以上,行政监督的比例达到80%以上。
“无论各级地方政府在立法中怎么注重行政程序方面的问题,目前只有《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是一部比较全面规范行政程序的法律规范文本,其他法律规范则只涉及部分行政行为的程序,或只涉及某种行政程序,并不全面。”应松年说,实证调查的结果表明,规范性文件、行政听证、行政公开、责任追究等行政程序在全国具有较高的普及率,因此,针对这些制度制定全国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已经具备相当充分的现实法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