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网络捏造、散布杭州“5·7”交通肇事案出庭被告人胡斌是“替身”谣言的湖北省鄂州市无业人员熊忠俊,日前被鄂州市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拘留处罚。
7月20日杭州“5·7”交通肇事案一审判决的消息报道后,熊忠俊连发8篇文章捏造“证据”,污蔑媒体和司法机关作假包庇,不仅引发网民猜疑,而且误导公众舆论,扰乱公共秩序。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关于禁止散布谣言的规定,司法机关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是完全正确的。
我国宪法虽然规定,任何公民享有言论自由,但宪法也同时规定公民“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在事实已经确凿无误的情形下,熊忠俊依然捏造“证据”、造谣滋事,这显然是对事实真相的极不尊重,是对法律法规的严重挑衅,这种行为是决不容许的。
近些年来,因网络谣言而引发的公共事件很多,总有一些别有用心者唯恐天下不乱,利用部分网民的不理性暗中煽风点火,滋生事端,危害社会稳定,在这方面值得网民汲取的教训有很多,应该警醒。
熊忠俊造谣被拘也警示我们,对于网上一些尚未被证实且有潜在煽动性的主观论断,网民应客观分析,理性甄别。听风是雨,跟风炒作,伤害他人,危害社会,也丢失了公民起码的道德责任。互联网决不容许任何谣言传播,这是共同建设健康、理性、安全网络的需要,更是维护我们每一个网民精神家园的需要。
法律不容亵渎,在互联网时代,每个网民应为自己的一言一行负责,做一个遵纪守法、理性成熟的文明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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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武汉8月24日电(记者方列、戴劲松)记者从湖北、浙江两省的公安机关获悉,利用网络捏造、散布杭州“5·7”交通肇事案出庭被告人胡斌是“替身”谣言的湖北省鄂州市无业人员熊忠俊,日前被鄂州市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拘留处罚。
据负责侦办此案的鄂州市公安机关介绍,今年7月20日杭州“5·7”交通肇事案一审判决的消息报道后,湖北省鄂州市无业人员熊忠俊即于7月21日以“刘逸明”名义在网上发布了《荒唐,受审的飙车案主犯“胡斌”竟是替身》一文,造谣说:“让人吃惊的是,受审的‘胡斌’竟是一个替身,中国媒体在广传有关消息的时候,竟然都没看出来,实在是可悲。”
接着,从7月23日至8月2日,熊忠俊又在互联网上连发8篇文章,捏造各种所谓的“证据”,持续不断地炒作“替身”谣言。期间,负责审判“5·7”交通肇事案的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和负责监督法律实施的检察机关先后通过媒体澄清事实,但熊忠俊继续在网上散布“替身”谣言,污蔑司法机关和媒体作假包庇。
鄂州市公安机关查明的事实及获取的证据均表明,熊忠俊利用互联网捏造、散布“胡斌替身”谣言,引发网民猜疑,误导公众舆论,扰乱公共秩序,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对上述违法行为,熊忠俊供认不讳。鄂州市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之规定,于2009年8月21日对熊忠俊作出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