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5年,刘式浦来到治安处时,已经有一个《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起草小组了。主要执笔人是吴世昌。吴世昌是1949年大学法科毕业后分配到公安部的,参与起草了好几个条例,“一副学究相”。但是在“反右”运动中,吴世昌被错划为“右派”,1958年病死在清河农场。还有一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毕业的同事,但是在当时政治运动高压下,精神受到刺激,患上了精神分裂症。这样,刘式浦就不得不成为主要执笔人了,尽管当时他还是一个20多岁的小伙子。此后,刘式浦就经常跟随治安局局长,到各个部门征求意见,回来后再整理意见向公安部党组汇报。
1956年,党的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大规模阶级斗争已经过去,应健全民主法制。刘少奇、彭真在讲话中都提到要健全民主法制。两位领导讲话之后,治安管理处罚立法加快了进度。
当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已经起草了好几年,反反复复征求各界意见和修改已经让刘式浦有些焦躁了。在一次“大鸣大放”会上,刘式浦进行了长篇发言,“我批评立法速度太慢了,解放都这么多年了,连治安条例都出不来……”
让刘式浦意想不到的是,这次“鸣放”,他差点被错划为“右派”,后来以“只是同情右派,属于思想错误”了结。同样让他意想不到的是,“说加快立法,突然就这么快,上面来通知,将草案报国务院,以为国务院还要修改好几年呢,没想到,才过去几天,说已经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
从全国人大回来后,参与立法的同志都喜气洋洋,通过了!
艰难的起草,轻易的通过,刘式浦坦言:“有些不适应,反应不过来。我当时以为,到了人大还不得修修改改、来来回回好几个年头?”
“管理”两个字是最后加上去的
建国以后,我们废除了民国政府全部旧法。“但是民国时期的《违警罚法》还是得部分留用。”刘式浦介绍,解放后,各地经常来函询问对治安案件如何处理,“不能老这样一问一答,后来公安部就发了一份文件,通知:为了维护城市秩序,维护新生政权,可以参照《违警罚法》,在大城市对违警进行处罚……”
尽管当时争议很大,1957年《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还是吸收了很多《违警罚法》内容。当时,关于法律名称争论分歧也比较大。刘式浦回忆,后来改成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的“管理”两个字就是最后才加上的。当时,有的同志还建议,再加上“行政”两个字,叫“治安行政管理处罚条例”,可这实在是太嗦了。直到最后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时,名称还存在争议。“最终还是加了‘管理’两个字,为的是突出它的行政管理性质。”
把哪些行为纳入治安处罚对象呢?起草小组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那时,已经有了北京政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前身)、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起草小组就找这里的老师征求意见,还征求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室、总参谋部和各个部委、北京市公安局的意见。“在征求意见时,很多单位都认为条文应该写细一点,要求把自己部门的事情加上去。”园林部门说,好不容易栽种的树木花草被摘了,公安能不管吗?测绘部门说,移动损害测绘标志,应该处罚;邮政部门说,对于砸邮箱破坏通信的行为,公安能不管吗?意见征求一次,刘式浦就整理一些,交给领导。
对于条文写多还是写少的问题,一时也争论不下。公安部领导后来都倾向于公安机关少管一些,“这些都是人民内部矛盾,公安机关是专政工具,人民内部矛盾应该靠批判教育解决”。当时的公安部副部长周兴就说,应该写简单点,“越想写细,越复杂……”在这一思想指导下,最后几经商量确定:“繁简结合、不繁不简,反映出新中国人民政权的新面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