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一期《瞭望东方周刊》发表了《信用拷问私德》一文。湖南大学统计学院院长晏艳阳教授向《瞭望东方周刊》解释,一个完整的个人征信信息系统应该包含非经济方面的信息。将‘醉驾’记入征信系统是一个社会进步。全文如下:
我国征信系统建设刚起步,被赋予过多社会责任,或成不可承受之重
8月13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负责人提出严查酒后驾车的5项举措,其中“完善部门联动机制”一条格外引人关注:公安部将协调保监会、银监会等部门,与车辆保险费率和银行个人诚信体系挂钩,凡酒后驾驶发生重大事故或醉酒驾驶的,提高车辆保险费率,纳入银行个人不良记录。
“酒后驾车跟保险费率挂钩可以理解,但它跟个人信用好像没有什么联系。”上海大众出租车公司的一名司机表示。
《大河报》专栏作者衙外专门查阅了2005年8月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其中总则第一条就明确了立法目的是为了维护金融稳定,防范和降低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保障个人信用信息的安全和合法使用,“完全跟交通肇事等违法行为不靠边。公安部欲将酒后驾驶纳入个人不良记录,本身也是对该法严肃性的一种消解。”
“挂钩”是这项酝酿中的新政内在逻辑的关键词。非经济类因素应该进入到银行征信领域吗?
信用不只关乎钱
湖南大学统计学院院长晏艳阳教授长年致力于我国地方性征信体系建设与改进的研究。她向《瞭望东方周刊》解释,一个完整的个人征信信息系统应该包含非经济方面的信息。个人良好的信用不仅取决于其偿还借款的能力,也取决于其偿还的意愿。
国际上对形成和影响信用的因素采用的主要分析方法包括“5C”要素、“3F”要素、“5P”要素等。以“5C”法为例,其中的第一条就是品行(Character)。
晏艳阳说,“醉驾”是严重的违规行为,“在这方面,德国的经验值得我们学习。他们对于违反交通规则的处罚可以用‘连锁反应’来描述,直接对贷款成本、个人年金比率,甚至养老金账户产生影响。因此德国的交通违规现象很少。”
“征信体系实际上就是一个信用信息的共享安排,目的就是让不良的信用行为能够被告知,将个体之间的矛盾转化成个体与全社会之间的矛盾,提高违规的成本。因此,将‘醉驾’记入征信系统是一个社会进步。”
将醉酒驾车与个人信用挂钩,不是非传统经济因素进入征信系统的第一例。
2002年,上海市财政局将会计师职业道德状况纳入个人信用征信系统。这意味着“账房先生”再做假账,将会直接影响个人信用。
2007年,中组部、国家人口计生委等11部门决定将城镇居民违法生育情况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浙江、福建、重庆等省市紧跟着出台了地方性的跟进措施。
2009年6月,上海市电力公司率先在全国推行新举措:把有无窃电行为直接记入用电户个人征信系统内。
8月17日,上海市政府发布了《关于加强上海市居住证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对提供虚假材料取得《上海市居住证》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注销,并记入社会征信体系。
“征信服务逐渐扩展到非传统领域也是国际上的一种趋势。”晏艳阳说。
背景资料
2006年1月,由人民银行建立的全国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正式运行。人民银行于1997年立项建设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2004年2月,人民银行又启动了个人征信系统建设,同年4月成立银行信贷征信服务中心。2006年1月,全国集中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成并正式运行。同年7月底,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升级成为全国集中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11月,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正式注册为事业法人单位,注册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征信中心在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5个计划单列市设立了征信分中心。 截至目前,国内征信系统已收录1520万户企业信息资料,个人信息超过6.5亿人,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日均查询量已分别达到14.5万次和70万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