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建议增加两项内容。草案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正式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张世诚说,目前,社会上普遍存在一些非行政机关越俎代庖行使行政强制权的问题。对于委托实施行政强制,或者雇用临时执法人员执法,张世诚表示,行政强制法明确规定,行政强制主要是由行政机关来实施。行政强制对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限制,必须要有法律依据,同时必须要由国家机关来实施。
张世城举例说:“就像有个小偷偷我东西了,我不能把这小偷暴打一顿,我只能扭送公安机关。”从行政强制主体来说,随着我们国家的发展,该归位就归位。行政强制在我们国家是一个非常完整的行政权,应当由行政机关来实施,其他委托的组织都不能再搞了。
行政机关不得夜间执行不得停水停电
近年来,夜间“突袭”执行的事不时发生,“堵被窝”成为某些执行机关和人员完成工作的“杀手锏”。夜间执行提高执行率的同时,也引来了“不以人为本”的诟病。
为了规范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更为了降低行政行为对百姓生活的负面影响,行政强制法草案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节假日实施强制执行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另外,草案还明确,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