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评估整体影响
结论作为决策依据
条例明确了规划编制机关是环境影响评价的责任主体,并从评价的内容、依据、具体形式以及公众参与等方面进行了规范:首先,在评价的内容上,要求重点分析、预测和评估规划实施可能对相关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系统产生的整体影响,规划实施可能对环境和人群健康产生的长远影响,以及规划实施可能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之间以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其次,在评价的依据上,要求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和技术规范。再次,在评价文件的具体形式上,要求对综合性规划和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对其他专项规划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最后,在公众参与上,要求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专项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公开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
对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是保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的重要手段。在审查的内容和程序上,条例要求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基础资料、数据,评价方法,分析、预测和评估情况,提出的对策和措施,公众意见情况,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等6个方面的内容进行审查。规划审批机关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