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象下隐藏深层次的共性问题
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对2797人进行的一项调查发现,79.6%的人说“小区物业收支情况从未公示”,67.1%的人首选“政府主管部门职能缺失”,65.4%的人认为“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61.3%的人认为物业纠纷产生的重要原因是“物业公司由开发商指定”,53.7%的人认为“业主维权成本过高”,35.1%的人表示小区“没有成立业委会”。
这项调查结果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大部分物业纠纷表面上看起来是开发商或物业公司侵犯业主集体利益造成的,具体原因也呈多种多样,但实际上,不同小区纠纷背后有着普遍性的深层次原因。
“现有很多住宅小区发生的物业纠纷,相当数量源于开发建设遗留问题。”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物业公司负责人表示,一些开发商片面追求投资效益,压缩配套设施项目造成配套设施不全等,都在把物业公司推向业主的对立面。天津市高级法院副院长刘建国说,开发商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可以“包办婚姻”,有权单方面指定物业公司、确定收费标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也由开发商与物业公司拟定,业主根本没有讨价还价的可能。而且,相当一部分物业企业与开发商有着“血缘”关系,“建管”不分现象较为普遍。
记者在采访中多次听到不同小区居民反映,业主委员会成立难、业主维权难问题普遍存在。由于双方信息资源不对称、取证能力严重失衡,当业主集体利益受到侵害时,单靠业主个人能力和精力去维权十分困难,而被业主寄予希望的业主自治组织不仅成立难,而且缺乏明确的诉讼主体资格,导致业主维权难上加难。
天津市和平区法院民二庭庭长邱益笙表示,行政管理部门监管、指导不到位,未能及时有效地以行政手段保护业主团体自治的合法权益,现行法律条款规定不明确,可操作性不强是重要原因。
和平区法院副院长杨建援、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何红锋等认为,一方面,由于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首次业主大会的召集人、业主资格如何确认和不召开业主大会选任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后果及承担责任主体,有关业主大会选举的规则和程序也相当笼统、模糊,操作性不强,业主委员会成立存在困难,部分已成立的也不健全,客观上使业主对物业公司的约束和监督权利失控,无法有效沟通。
另一方面,相关法律对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起诉和应诉资格缺乏明确规定和操作细则,业主委员会出面起诉维权往往被法院以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而驳回,导致业主及自治组织对开发商和物业公司违约侵权制止不力。